夫妻一人欠款另一方是否有連帶責任(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
夫妻一方信用卡未還付什么法律責任
夫妻一方還不上信用卡另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夫妻一方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令一方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一、夫妻一方還不上信用卡另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一方信用卡欠款另一方需承擔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不屬于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不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所以不想承擔對方的債務,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是對方的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書面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額原則是一樣的,一般是雙方先進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榍暗膫€人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是不參與分割的,夫妻共同債務是一人一半的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保證另一方是否承擔連帶保證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擔保債務另一方是不一定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夫妻一方擔保債務,如果該債務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另一方也要擔責。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承擔的責任。但是如果是一方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不是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則另一方不要擔責。,離婚債務規避的問題應通過發布申報債權公告,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夫妻共同債務起訴過程中,將夫妻列為共同被告等方式對應。且前述的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以及雙方共同簽字所負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但是用于了夫妻日常生產經營,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認該筆欠款的,是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借款無能力償還,妻了具有連帶責任,是否可
丈夫借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用于家庭生活,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既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夫妻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有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要分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鍡l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一方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
一、一方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
1、一方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是否承擔分情況而定:
(1)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另一方不需要承擔;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付個人債務是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另一方則需要共同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 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要不要承擔
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要不要承擔視情況而定:
1、如果只是單方的個人債務,那么離婚后這筆債務應仍由其個人來償還。但是,這種情況有著明確的限制條件:
(1)債務必須是原夫妻一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沒有一起去借債。
(2)接到的款項,都是為其個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開支。
(3)即使是個人獨用,也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2、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該根據原夫妻二人的約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償還
(1)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作出約定,則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2)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進行了約定,則有約定方進行償還。
無論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對債務進行了約定,債權人都有權利向任何一方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即使債權人僅向一方主張權利,此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夫妻間即使第債務切割進行了約定,也只對彼此有用,不能對抗其他人。
妻子有連帶責任丈夫還款嗎
法律主觀:
妻子有連帶責任丈夫還款是在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丈夫也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妻子的個人債務的,丈夫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不需要公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在我國若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方無能力償還,可以由另一方先予以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償還全部債務,一方在償還之后可以向未承擔責任的一方進行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丈夫開公司欠下大量債務,妻子要承擔多少連帶責任?
丈夫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可以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同時指出夫妻債務方面的若干問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