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予撤銷對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嗎)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無效
法律主觀: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而不是屬于無效合同。
二、認定合同無效的原則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里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鑒。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鑒于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會承擔 民事責任 ,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于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 訴訟時效 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為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于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以及顯失公平的行為都屬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因此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能否撤銷
法律主觀:
協議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可以依法撤銷。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否則撤銷權予以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合同可撤銷嗎
《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合同是可撤銷的,因為重大誤解屬于法定可撤銷情形之一??沙蜂N法定事由有: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了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撤銷的幾種情形
合同撤銷的情形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撤銷權的分類:
1、可以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行使的撤銷權,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無權代理行為的撤銷、贈與行為的撤銷;
2、只能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方式來行使的撤銷權,包括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相對人以欺詐手段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基于第三人欺詐行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以脅迫手段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
3、債權人撤銷權只能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方式來行使(不能請求仲裁機構撤銷)。
綜上所述,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為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一)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應予( )。
【答案】:B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消滅其效力的合同,其類型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應區分無效合同的原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雙方之間有誤解可以撤銷合同
一、合同簽訂存在誤解能否申請撤銷
合同簽訂存在重大誤解的,能申請撤銷。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合同簽訂存在重大誤解的,能申請撤銷,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具體的規定如上。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