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了怎么辦(員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賠償勞動者,即勞動者在公司每工作滿一年,公司需要賠償其兩個月的工資。
女性三期:孕期,產假期間,哺乳期。受以下幾條規定保護。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得終止。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結束后合同到期不續簽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產假期間、哺乳期間用人單位都不能以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直接順延至哺乳期結束。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里面,特別是在正式的公司或者企業里面,如果女員工懷孕就會有產假,同樣在產假里面一般都是帶薪休假的,福利也特別的好,那員工在休假期類合同到期了怎么辦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下面就來聽聽我的看法。
一、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
女員工哺乳期內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應等到哺乳期結束后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哺乳期是多長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哺乳期的時間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
公司不會不簽,如果不簽意味著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公司重新續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如下:
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已經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有在雙方都同意續訂的時候,員工有權選擇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有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公司一般是不會不與你續簽的,如果不簽的話他就算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會對你進行該有的經濟賠償,除非你在這期間做了違反公司紀律的事,所以你不用擔心公司會無原無故的不與你續簽。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怎么辦
法律主觀: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的, 勞動合同 應當延續至哺乳期滿。單位不能因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屆滿而 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待哺乳期滿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女職工在此期間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5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哺乳期滿。單位不能因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待哺乳期滿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女職工在此期間的特殊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怎么辦?
一、懷孕期間 合同到期 怎么辦? 女職工 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限 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不需要續簽!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 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 工資 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 女職工產假 期間有何待遇 我國法律規定, 產假 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 生育保險 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 醫療費用 ;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 社保 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 產假工資 ,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 崗位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 北京 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為了確保每一位勞動者的權益都受到保護, 勞動法 也是在各個方面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當勞動者入職后都要 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更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期,用人單位也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 賠償金 。
哺乳期合同到期員工不想續簽怎么辦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哺乳期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嗎
在哺乳期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可以不續簽,哺乳期的女職工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哺乳期間的女職工。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哺乳期的女職工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