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終止合同有賠償嗎(合同到期終止合同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自動解除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怎樣賠償,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附期限終止的,到期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會終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履行時各自義務的,此時不存在賠償問題。但如果合同終止時,一方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二、合同如何自行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 債務人 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 債權人 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合同終止后怎么處理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的義務 】債權債務終止后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合同到期不簽了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是不需要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限說明: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如何賠償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的賠償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的補償方式:
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于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合同到期非勞動者意愿未續簽合同需要賠償,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