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可以附前置條件嗎(合同履行附條件的規定)
簡述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簡述如下: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所附條件的特點:
1、附條件性
合同所附條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對合同的履行產生重要影響。只有當特定的條件發生或者不發生時,合同的權利義務才會相應變化或者終止。
2、未來性
合同所附條件通常是指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條件的發生與否通常依賴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自然災害、經濟環境變化等。
3、雙向性
合同所附條件可以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終止,另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因此,合同所附條件可能導致合同的終止,也可能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者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
4、合法性
合同所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該條件將被視為無效。
5、不得惡意設置
合同所附條件應當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惡意設置條件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方當事人惡意設置條件,可能會被認定為違約或侵權。
合同義務所附條件
合同義務所附條件如下: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附條件合同的種類: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發生,而是處于停止狀態,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合同義務的內容如下:
1、主義務,也叫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備的、自始確定的、能夠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2、從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
3、附隨義務,是指并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如說明、照顧、通知、協助、保密等,屬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輔助性質的義務。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通過前者將交易動機轉化為合同條件,而可否構成合同所附條件,則要看其是否滿足一定要求;后者成就的法律效果是對解除權的確認,無需受到作為合同附款的條件的限制。兩種“條件”都具有不確定性,含義不同,應以產生何種法律后果、當事人需否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為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合同上附加寫的條件有效嗎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是雙方共同協商的合法條款,就是有效的。但雙方的合同上都應該補充上該附加條款才行,因為在實踐中就發生過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寫條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沒有相應條款時,被法院認定該條款不成立的情況。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附加條件有效嗎?
法律主觀:
合同合意的附加條款有效,有效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附加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另行約定或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存在約定附條件的情形需要簽訂合同嗎?
可以。 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 附條件的合同 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