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都有什么(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變更勞動合同條件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法律客觀:
法定變更。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如,《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如用人單位屬于這種分立或合并的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變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變更的情形出現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但是變更的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勞動者因具備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變更原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可以變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屆滿之時也不同意續簽的,雙方只能終止勞動關系,而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續簽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關知識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一)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二)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三)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五)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這里特別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勞動者是否能夠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1、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2、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3、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4、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5、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的條件: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變更的條件:
1、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情勢泛指作為法律行為成立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變更是指情勢在客觀上發生了異常變動。而合同履行變更不僅包括交易和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包括非經濟事實的變化。
2、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勢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事后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發生合同履行變更,由于此時合同關系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合同履行變更原則。
3、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
4、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即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履行變更沒有過錯。而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種。
5、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后通常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這里必須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變更必須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極不均衡,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影響輕微,就不能適用這項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履行;沒有約定的,隨時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在合同對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想要變更履行期限,一般需要與對方協商,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遲延履行的話就構成違約金了。
有以下情況導致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不構成違約:
(1)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按期履行,這種情況下應當給履行義務一方變更延長履行時間;
(2)按合同約定,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遲延履行自身義務,比如對方應該在1月1號送貨,我方在1月2號付款,那么對方1月1號未送貨,我方1月2號就可以拒絕付款;
(3)按合同約定,該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未按時履行,我方也可遲延,暫不履行。
(4)按合同約定,雖然我方該先履行,但因對方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等,導致我方不敢履行,那么在對方提供擔保之前,我方可以單方變更延長履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我們在這里講的合同變更是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由于合同簽訂的特殊性,有些合同需要有關部門的批準或登記,對于此類合同的變更需要重新登記或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1、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變更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合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沒有原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取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 違約金 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 解除合同 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谇槭伦兏瓌t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債務人 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的變更種類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有以下幾種: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②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選擇了變更合同的; ③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對合同內容進行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已變更的內容發生變更后的效力,而未變更的內容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合同義務或已發生的 違約責任 、請求權,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因變更而失效。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合同在簽訂之后也不會說就一定不能進行變更,現實中由于實際的情況發生了改變,這種時候之前約定的合同內容,可能已經不能達到當事人的目的,自然而然就需要對合同做出變更。而除了可能出現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其實對于合同的主體也是可能出現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