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勞動合同法(什么情況下可以賠償2n)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么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如果非法辭退的,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支付:
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合同的,那么是可以要求雙倍賠償的。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雙方可以先協商進行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的時候,你知道應該怎么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您好,關于雙倍賠償金的問題,很多員工會認為只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就要支付雙倍賠償金,其實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不當然支付二倍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還要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1、員工要求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拒絕的;
2、公司已經實際用工已經超過一個月且未滿一年的情況下仍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
另外,除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一定情況下也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賠償金,特定情況包括以下條件: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一、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么
1、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如下:
(1)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且該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員工;
(3)辭退在醫療期內的員工;
(4)辭退在三期內的女職工;
(5)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五年內會退休的員工;
(6)以及其他的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雙倍賠償金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雙倍賠償金不存在代通知金。雙倍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支付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如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解決方式如下:
1、與公司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3、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4、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如下: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一、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么
1、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如下:
(1)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且該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員工;
(3)辭退在醫療期內的員工;
(4)辭退在三期內的女職工;
(5)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五年內會退休的員工;
(6)以及其他的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雙倍賠償金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雙倍賠償金不存在代通知金。雙倍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支付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賠償的情形有: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合同形式和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