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么(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升鋒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此友;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并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森笑槐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什么情況簽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簽無限期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就可以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蛘咴趧趧诱呔哂性谠撚萌藛挝贿B續工作滿十年等情形時,雙方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發生以下幾種情形,除勞動者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 簽訂勞動合同 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法定除外情形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或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
5、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6、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7、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什么情況下用工單位可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單位是首次合同制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員工本人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無合同用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3次續簽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