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勞動法賠償2n+1
法律主觀:
勞動法并沒有2n+1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2n的賠償,其相關規定為:1、2n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給予勞動者的賠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2n賠償金的條件
勞動法2n賠償金的條件:我國沒有2n+1的補償,只有2n和n+1。其中n指的是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指的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2n。
勞動法2n賠償金的條件如下: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2n+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n的賠償標準如下:
1、二倍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二倍,賠償給相關員工;
2、若公司不予以賠償的,員工可以通過向工會、勞動局、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舉報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勞動法2n賠償金的條件:我國沒有2n+1的補償,只有2n和n+1。其中n指的是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指的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賠償2n+1是什么意思
賠償2n+1的意思是:“2N”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1”被稱為“代通知金”,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在一定條件下,勞動者可以主張2n+1的經濟補償,例如勞動者在工傷、懷孕等時期,用人單位未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主張。
2n十1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采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采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法的意思。這就是所謂的1,N則是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經濟補償金
1、關于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并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關于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
3、關于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沒有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2N”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2N。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需要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也就是“+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2n+1
一、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2n+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睋Q言之就是,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N)×月工資。
這里的“年限”,是指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的年限。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又重新入職的,應以員工重新入職之日計算工作年限,而不是將前后兩段工作年限合并計算,但是如果員工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以將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則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此處所說的工資,是指員工的全額工資,即扣除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之前的用人單位應發工資。如果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則以當年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且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過12年。如張三在某單位聯系工作了15年,且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而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3500元,則張三應得到的經濟補償金為3500×3×120=126000元。如果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勞動法經濟補償金(一)關于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并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稅務局了解,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稅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稅交納的相對較少。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每月工資計算基數為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包括底薪,提成,獎金等。
從文中我們了解到是否支付賠償金還需看實際情況。如果是由公司方主動提出離職要求,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就需要支付賠償金。還有在員工本人主動提出辭職,但是公司原來就沒有為員工繳納社?;蛘咄锨穯T工工資等情況,就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所以,是否能得到賠償還需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待。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2n+1的相關知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n+1
辭退的員工是否需要n+1須看情況而定。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3、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辭退員工,必須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發依據為: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為依據,即按員工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加一個月的通知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期間,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直接簡單粗暴的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否則將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違法解除,承擔相應的后果。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辭退,只需要支付補償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n+1賠償規則
2n+1,其實這個概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違法解除只存在2n,不存在2n+1這種情形。離職的時候n+1賠償應該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來進行確定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話,那么公司是需要提前30天來通知不續簽,否則的話就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經濟補償。
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2n+1。沒有2n+1的規定,所謂的n+1,1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采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采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法,n則是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2n 1補償金條件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如下: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有哪些計算標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2n 1補償金條件
一、員工被辭退補償N、N+1、2N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N+1表示的含義】:其中“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N”(協商解除)的適用條件:
1、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2、“N+1”的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在:3種情況下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2N”的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谒氖藯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2N+1和2(N+1)說明
很多被辭退的員工被網上的很多信息誤導,張口就要2N+1或者2(N+1)的補償,并堅信這是法律規定,但這個補償規定并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如果公司愿意補償這個數目也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