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條款約定情形是如何的(勞動合同違約條款怎么約定)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
法律主觀: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法上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
勞動合同法上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等。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有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有哪些情形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及相應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案情:
雷*學碩士畢業后通過校園招聘進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學羨慕的是,入職不到一個月,公司就與她簽訂解決北京集體戶口的協議,并隨后幫她辦理完落戶手續。協議的大致內容為:雷*學向公司申請辦理北京戶籍,由公司協助辦理落戶一事。對此,雷*學承諾,按照所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在公司服務5年,如干不滿5年,須向公司支付5萬元的“戶口違約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該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學向公司遞交辭呈。然而人力資源部門告知雷*學須支付萬元的“戶口違約金”,否則就不給辦理離職手續。雷*學一審要求法院判決簽訂的“戶口違約金”協議無效,并要求判決公司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簽訂的協議從形式上表明為雷*學的“單方承諾”,并非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協議約定。且該承諾書真實有效,不應被認定為無效。公司基于對雷*學單方承諾的合理信賴,為雷*學辦理了北京戶籍。但雷*學在辦理完北京戶籍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單方承諾,要求離開公司且不履行承諾對公司進行損失賠償,造成公司北京戶籍指標損失,且沒有達到公司吸引人才、穩定人才,長期發展壯大的目的,給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诖死碛?公司在一審中提出反訴,要求雷*學履行承諾書的義務,離職前對公司進行萬元的損失賠償。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承諾書的性質,該承諾書中雖然未將公司列為相對方,但是鑒于該承諾書之內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學做出上述承諾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諾書之內容為雷*學辦理落戶北京事宜,故應視為雙方就承諾書之內容已經達成合意,該承諾書應視為約束雙方之合同。第二,承諾書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培訓協議或競業限制中的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承諾書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為雷*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第三,雷*學未滿服務期辭職的行為確實給公司在引進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損失,法院酌定其賠償公司損失10000元。
雷*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三中院提起上訴。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此,通過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拿到戶口的勞動者可以一走了之,對單位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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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能產生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條款有哪些
1.基本原則: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2.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3.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②有競業限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基本原則: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于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的情況之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有競業限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鶎訂T工對公司也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的,而公司對剛入職的這些員工也有可能會提供專項的培訓,員工如果在接受完培訓之后就馬上離職,這種行為必然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說,只要有專項培訓的一般都是約定的有服務期的,只不過,勞動合同當中的違約金標準是有所限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一、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合法嗎
合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了。如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同意,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將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得到相應的違約金,用工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只要涉及到自身或者公司利益,合法合同具有法律保護的利益。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