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怎么理解)
撤訴后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撤訴后,訴訟時效應當從撤銷案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撤訴一般在什么情況下發生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于原告自愿;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裁定;
4、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并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準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關于在什么情況下準許撤訴,什么情況下不準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于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準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綜上所訴,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于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準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已過了如何才能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 的中斷是在 訴訟時效期間 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 訴訟時效中斷 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又重新起算從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滅之日起進行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中斷之前已經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而訴訟時效不像訴訟時效中止一樣,它是可以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一個時間節點,只要訴訟時效期還未屆滿,都可出現。
一、訴訟時效中斷又重新起算從何時開始?
從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等情形出現時,就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以及計算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就無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只能發生訴訟時效期間還未屆滿之時,一旦屆滿,權利人雖然仍舊享有起訴的權利,但是人民法院不一定會支持其的訴求。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 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
可以認定為再次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提起訴訟。2、申請仲裁。3、申請支付令。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7、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涵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訴后再起訴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主觀:
當事人在撤訴后,一般是不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若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則自中斷原因消滅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睹穹ǖ洹芬幎?,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有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情形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情形如下: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主體具有訴訟權:訴訟主體是指享有提起或被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主體必須具有訴訟權,即依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或被提起訴訟;
2、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性:訴訟請求是指訴訟當事人要求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3、訴訟請求具有明確性和確定性: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不確定的情況。否則法院將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決或裁定;
4、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不受理范圍: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一定的不受理范圍,如審判管轄權、訴訟時效等。訴訟請求必須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起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案件事實部分只需陳述夫妻糾紛的事實經過即可,無需陳述可省略;
3、另需注明的事實,如離婚案件要注明財產性質(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如有財產,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說明。
綜上所述,訴訟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種司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