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過了法院能否立案)
仲裁沒有提 經濟補償金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金有仲裁時效。經濟補償金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仲裁的時間是需要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經濟補償金追訴期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即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追訴期為一年。補償金計算中的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追訴期為多久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金沒有追訴期,但是有仲裁時效期,就該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
向法院申請勞動經濟補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仲裁時間從當事人知情相關侵權行為開始計算。一般如果勞動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無故解聘勞動者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相應的賠償。
一、勞動經濟補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經濟補償訴訟時效為一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p>
對于全日制用工,員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好,以免引起混淆。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一般來說企業無權強制進行解雇員工,如果員工有繼續工作的意向,則必須讓員工繼續工作。若員工無繼續工作的意向,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制定的解聘金額發放的標準提供補償金。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時效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時效為一年。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仲裁的時間是需要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勞動者和用單位之間發生一些經濟方面的糾紛,沒有辦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話,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具體時效是需要注意有一年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時效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 經濟補償金 的 訴訟時效 有何規定有如下回答一 、依據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 勞動合同 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 的情形如下: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 培訓 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 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 3、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 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發生 3、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 發生 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 發生 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 工資 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 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 解除合同 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