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管轄)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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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十三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例如在案例《蘇州豐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黎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05民終2873號)中,法院以此來確定用人單位發放的“報銷款”實際為餐補、房補的補助津貼,屬于工資范疇,應當計入勞動者的每月工資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的支付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的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解讀】

本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所謂及時,是指每個月至少發一次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發薪日,則最遲應當在發薪日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發薪日,則工資至少每個月支付一次。也就是說,當月的工資次月一定要發,不能拖過次月,最遲也要在次月的最后一天發。拖過次月的,工資支付周期就會變成兩個月以上,此為違法行為。

所謂足額,是指要以貨幣形式發放勞動報酬,不得隨意拖欠、克扣或者以其他物品折抵工資?!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p>

那“勞動報酬”具體所指的范圍邊界是什么呢?這個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十三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p>

界定“勞動報酬”的邊界有什么意義呢?其主要意義是:

第一,確定仲裁時效。例如在案例《陳全與佛山市南海區松崗治安聯防大隊、佛山市南海區獅山治安聯防大隊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934號)和《劉冬英與烏魯木齊匯嘉時代百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2016新01民終1376號)兩個案件中,法院分別引用《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十三條,以此來確定勞動者訴求的“高溫津貼”和“加班工資”屬于工資的范疇,適用和“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一樣的一年仲裁時效【1】。

第二,確定工資數額。例如在案例《蘇州豐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黎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05民終2873號)中,法院以此來確定用人單位發放的“報銷款”實際為餐補、房補的補助津貼,屬于工資范疇,應當計入勞動者的每月工資數額;在《莒縣桑園衛生院、王明欽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魯11民終671號)中,法院以此來確定桑園衛生院向王明欽發放的“公共衛生補助”,實際上屬于其工資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會有一定的懲罰措施?!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可見,加付50%-100%的賠償金這個措施,還是相當嚴厲的。但是,從實踐中來看,多數法院解讀本條時會認為加付經濟賠償金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做出,因此當勞動者向仲裁或者法院提起加付50%-100%的賠償金請求時,少有得到支持。而勞動行政部門一般也少有加罰用人單位50%-100%的,除非情況是政策壞境十分嚴厲或者案件社會影響確實十分重大?!@個會在本書解讀本法第八十五條時再進行詳細說明。

本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款規定的是:欠薪支付令。欠薪支付令其實是把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挪了過來用,實體上雖然從屬于勞動法,但申請程序上其實還是套用《民事訴訟法》中的關于支付令程序的規定(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14條-217條)。

這個程序具體而言就是: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而且支付令能夠送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在申請書中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勞動者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勞動者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勞動者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勞動者可再另行尋求救濟程序(人民調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則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這個欠薪支付令的程序看起來十分美好,然而,現實中這幾乎是條死路!甚至,無論是民訴中的支付令制度還是勞動法意義上的欠薪支付令制度,悉數遇冷、淪為雞肋。例如有學者在浙江調研時發現,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之間,浙江臺州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沒有用過欠薪支付令程序。時隔一年半,在新民事訴訟法修訂出臺后,該學者以為情況會有所改觀,于是再次到浙江臺州地區調研,結果發現2013年1月至5月,臺州竟無一起支付令案件,更不用說欠薪支付令案件了【2】。

為什么會這樣?

因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蹦窃趺礃硬潘恪爱愖h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三十七條做出了規定:“經形式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二)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三)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

也就是說,支付令事實上有一個致命缺陷: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不做實質審查,只做形式審查。只要對方提出實質書面異議【3】,法院是不會審查理由是否屬實的,只會立馬裁定程序終結,支付令隨即失效。此時勞動者要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薄簿褪钦f,欠薪支付令在失效之后,是無法轉入訴訟程序的,因為我國的勞動爭議必須要仲裁前置【4】,勞動爭議沒有經過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實踐中支付令被判失效后,得重新回到勞動仲裁尋求救濟。這種“兜了一圈回到原點”的結果,會讓勞動者傾向于認為申請支付令是浪費時間,還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提請勞動仲裁。

【案例】

常學斌于2011年3月24日入職沈陽瑞祥風能設備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1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4日,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2013年以后,瑞祥公司陸續出現欠薪情況,雙方發生糾紛,2013年5月25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2013年11月23日,常學斌向沈陽市東陵區(渾南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瑞祥公司支付自己2013年1月至5月的欠薪數額15249元。仲裁支持了常學斌的請求。瑞祥公司不服,起訴至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

瑞祥公司訴稱:“認可欠薪事實事實,但月工資計算標準應以以往實際發放給常學斌的月工資數額為準,不應該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為準?!睘榇巳鹣楣咎峁┝顺W斌的工資明細加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瑞祥公司應按約定的5000元工資標準予以發放常學斌的工資,差額部分應予補齊。本案瑞祥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工資明細,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本案中,瑞祥公司提供的工資明細并沒有常學斌的簽字,常學斌在庭審中對工資明細中列明的工資數額也不予承認。因此,瑞祥公司認為應以以往實際發放給常學斌的月工資數額作為月工資計算標準,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p>

瑞祥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彼祚g回上訴,維持原判?!?】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2】郭穎華,林琦.論欠薪支付令程序的完善——以新民事訴訟法修改為背景[J].學術交流,2014(2):76-79.

【3】實質書面異議是指對欠薪事實進行實質性否定,例如直接否認欠薪事實。相對的,形式書面異議則是指對欠薪事實只進行形式上的否定,而不否定欠薪本身,例如承認欠薪但借口說現在公司資金周轉不靈發不了。

【4】《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5】本案例改編自案例《沈陽瑞祥風能設備有限公司與常學斌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沈中民五終字第1596號)

勞動爭議案件判決書是什么樣的

一、 勞動爭議 案件 判決書 勞動爭議糾紛判決書 原告劉××。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 委托 代理 人徐××。 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劉××與被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已 立案 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春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李××到庭參加 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廊坊開發區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作出的廊開勞仲案字(2009)第94號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簽署了《關于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關系 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就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而支付 經濟補償金 標準及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經按時移交了工作。退一步講,就算按被告提供的交接工作時間,也已證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被告沒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是事實。《 合同法 》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因此,支付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并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 勞動合同法 》有關規定支付 賠償金 是被告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被告2008年9、10月份的 工資 一直正常發放,且都是下月發上月工資。被告有能力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原告的合同約定工資為20000元/月,加上餐費補貼, 工齡 補貼,離職時的工資是20480元/月。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離職時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即20480元,4個月共計81920元。 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81920元; 2、被告支付故意拖欠原告經濟補償金100%的賠償金81920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 訴訟費用 。 原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 證據 : 1、工資條(電子郵件打印)及納稅證明原件,證明原告離職時月工資20480元; 2、工作交接單、交接證明、情況說明、 采購合同 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2009)第15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原告交接工作的時間是2008年8月31日及被告有能力支付工資的事實; 3、 勞動合同 復印件,證明原告于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 被告辯稱: 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二、仲裁裁決書對原、被告共同簽訂的協議的理解無誤,原告辦理交接工作確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三、關于經濟補償標準、加付賠償金及工齡津貼和餐補問題: 1、原告的工資標準為20000元/月,高于2008年廊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的三倍。 因此經濟補償金應為7158×4=28632元。 2、答辯人不是無故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是因為客觀原因導致暫時不能發放。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且逾期未付的,現答辯人未收到任何勞動行政部門的指示。 3、原告主張的工齡津貼、餐補屬公司經營費用,不應計入原告工資,也不能計入經濟補償范圍。同時,原告在仲裁委員會主張的工齡津貼為150元,而不是200元。 4、原告有嚴重失職行為,給答辯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原告在任職期間未能履行主管領導職責。致使公司人事 勞動關系 方面管理混亂,逾百名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 被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其與原告于2008年10月7日的交接單,證明原被告交接完畢的時間為2008年10月7日。 被告對原告方提交的證據1中完稅證明無異議,對工資單的來源有異議,辯稱原告的工資每月20000元,工齡津貼200元、伙食補貼280元不屬于工資范圍。原告在仲裁裁決中請求的工齡津貼為150元;證據2工作交接單、交接證明、情況說明、采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等均為復印件。復印件不能與原件核對,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出具證明的 證人 未出庭作證。證據3勞動合同系復印件,對復印件不予認可。但認可原告于2006年10月11日來被告處工作。 原告對被告方提交的2008年10月7日交接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10月7日交接的只是辦公用品,如桌椅等,不屬于《協議》中約定的交接內容。 本院對原被告無爭議的如下事實予以確認: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協議約定:應甲方(被告)要求,雙方就解除甲、乙(原告)勞動合同關系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1、雙方自2008年8月15日協商一致,決定于2008年8月31日前解除勞動關系; 2、原告工作時間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并在此之前完成工作交接; 3、甲方同意按 公司章程 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關系約定,作為提交 解除合同 的經濟補償,除8月份工資外,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于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于2008年9月15日前支付乙方。 本院對原被告有爭議的事實查明如下: 原告自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原被告雙方于2006年10月1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合同終止 日至2009年1月1日。原告2008年8月份收入為20480元(其中包括伙食補貼280元、工齡津貼200元在內)。原告最遲已于2008年10月7日交接完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完稅證明及原被告共同提交的交接單可證。 本院認為,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無異議,并與被告簽訂《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同時,雙方協議中“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于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原告依此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原告工資的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原告8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480元,明顯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月的三倍。原告的入職時間以其提交的勞動合同為依據確定為2006年1月1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被告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48118元(20480元/月×2個月+2386元/月×3倍×1個月=48118元)。原告是否交接工作及是否有重大失職行為,不是本案被告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要條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日只是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但被告在其認可的交接日(2008年10月7日)亦未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以原告有重大失職行為而拒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 經濟賠償金 請求屬勞動行政部門主管范圍,本院不予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經濟補償金48118元; 二、駁回原告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公司承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 二○一○年三月九日 勞動爭議案件判決書 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書和普通的民事爭議案件的判決書并沒有太大的差別,基本上都是先陳述案件的整體經過,然后在羅列出案件的雙方的要求條件,最后寫明關于該起勞動爭議的法律判決,只有案件事實會有一定的差異。

勞動仲裁后什么時候出判決書

法律主觀:

少則幾天,幾個月,多則超過1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 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眲趧又俨檬且徊媒K局,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 向法院起訴 ,仲裁就生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眲趧又俨?起訴到法院 后,大多數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3個月,也就是說,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理完畢。開庭日期大多數在立案后1各月左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015)古民初字第552號民事判決書內容

1、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調取判決書。

2、非案件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調取判決書。

3、如果案件已經公開,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下載。

4、如果案件公開,也可以去網絡搜索,還有很多公開裁判文書的網站,有的收費,有的免費。

董玉虎與趙光宏、梁興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甘肅省古浪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古民初字第552號

原告董某某,男,住古浪縣。

被告趙某某,男,住古浪縣。

被告梁某某(具體信息不詳)。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梁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2014年3月,原告受雇于二被告,在嘉峪關市酒鋼雙橋洞鐵路橋梁工地從事鋼筋捆扎和焊接工作。原告工作34日,工資共計6120元。工程結束后,二被告未支付原告勞動報酬?,F請求二被告支付勞動報酬6120元、因索款支出的費用500元。

本院認為,起訴的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董某某訴稱被告梁某某的住址為古浪縣黃花灘鄉馬路灘村十二組。經查古浪縣內并無梁某某其人,且工程所在地勞動部門正在處理包括原告在內的民工工資等問題。原告董某某無工資欠據,本案并非數額明確的勞動報酬糾紛。原告明知梁某某非古浪縣人而在訴狀中提供虛假信息,意在規避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勞動仲裁管轄。綜上,本案未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且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第(二)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成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高婭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判決書 勞動爭議 社保繳費基數過低 工傷后 待遇差額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追討,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58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后一審判決執行問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除“一裁終局”的情形外,實行“一裁二審”制。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訟,法院判決后,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不提起上訴或超過上訴期限的,“一審”審判即生效,在生效后關于如何執行的問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另一種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F就如何執行上述兩種情形分別回答如下:

一、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當事人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暫不生效,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出現兩種情形。

1.法院判決意見簡單化,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沒有其他判決意見,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執行,很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為,只要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失效,沒有執行依據,而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明確具體的判決意見而無法執行,認為因當事人提起民訴而仲裁裁決失效,仲裁裁決理應不能作為法院執行的依據。

關于上述判決結果簡單,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情形的,筆者認為,駁回訴訟請求之訴,實為同意或認可仲裁裁決意見,駁回訴訟請求后仲裁裁決應恢復其效力,應當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但相關法律沒有對勞動仲裁后提起民訴并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將如何執行的條款,這是個法律上的空白,雖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有這樣的規定,但第七十七條又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這個法律空白,在今后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規的修訂中應補充完善。

2.法院判決書中明確了具體判決意見,并與仲裁決意見一致的,按判決意見執行。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在勞動仲裁活動中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銷裁決的,應當按法院的判決意見為準,仲裁裁決無效,其糾紛又回到原點,即沒有了執行的依據,當然就不能執行了。

相關法律條款摘錄如下: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三、仲裁法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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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的主體

我國民事訴訟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2023-12-08 15:33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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