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例分析報告(民事案件案例分析報告個人思考)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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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丁建國已滿17周歲,除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且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之外,尚有少許節余,因而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違法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民事責任就應由自己承擔,不應由其監護人承擔,這就是說,在能常情況下,只有年滿18周歲并且精神狀態、智力發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并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案例及其分析

1、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

原告李健,女67歲,家庭婦女。

被告丁建國,男,17歲,某鋼鐵廠徒工。

1986年7月9日晨,17歲的青年徒工丁建國騎自行車去上班,行至曙光飯館東側,將橫過馬路的李健撞倒,李當即昏迷,不省人事。醫院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顱骨骨折。雖經搶救脫險,但其出院后,一直臥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終身殘廢。李健的兩個兒子作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丁建國賠償其母李健住院期間所花的住院費、醫藥費、營養費以及家屬請假護理的工資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擔今后的醫療費和護理費2000元。經法院審理查明,李健被撞傷確是丁建國騎車時違犯交通規則造成的,丁建國應承擔賠償李健經濟損失的責任。雖然丁建國尚未滿18周歲,但已接了父親的班,在某鋼鐵廠做徒工,其勞動收入除可以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之外,還稍有節余。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丁建國賠償原告1000元,在不影響其基本生活的情況下,每月從丁的工資中扣除15元,待丁建國轉正定級后每月給付20元,至付清為止。

[問題]

本案被告年滿17周歲,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是由基本人承擔還是應當其監護人承擔?

[簡析]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边@里所說的“視為”就是“等同”的意思。這就是說,在能常情況下,只有年滿18周歲并且精神狀態、智力發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并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耙宰约旱膭趧邮杖霝橹饕顏碓础?,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情況。具有這種情況的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被告丁建國已滿17周歲,除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且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之外,尚有少許節余,因而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違法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民事責任就應由自己承擔,不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法院確定由丁建國本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2、十周歲以上的未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

[案情]

原告沈為,男,17歲,明光服裝廠合同工。

被告李乙,男,16歲,華夏職工學校學生。

原告沈為進明光服裝廠工作已有一年,每月工資和獎金所得,除生活開支外已積有300余元人民幣。因上下班乘車不便,沈托鄰居李乙代買一輛自行車。被告李乙是學生,聽到沈為要買自行車,便想把父親李復給他買的一輛新車賣給沈為。兩人商定賣價為210元。李乙為了對其你隱瞞賣車的事實,要求沈為先付給他100元,自行車不要一下子拿去,每星期由沈為使用四天,李乙使用三天,三個月后李乙將車子移交給沈為,沈再將余款110一次付清。二人即按此約定辦理。三個月期滿,沈為要求李乙把自行車交給他,李乙表示同意,但要沈為先將110元交付后再交車。沈將110元交給李乙后,李說第二天給車,但屆時又不給車,這樣拖了有半個月。沈為無奈,只得告訴李乙的父親李復,要求交車。李復聽后表示自行車不賣,至于沈為付的210元錢,他愿意由他歸還一半,沈為不同意。為此,沈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沈為與李乙買賣自行車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本案應如何處理?

[簡析]

民事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首要的條件是行為人要有與其實施的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法律規定,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p>

如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認定,“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條)本案被告李乙只有16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出賣其父購置由他使用的自行車,這一行為顯然與他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目前在我國,自行車是家庭財產中一項比較重要的財產,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來判斷,顯然,只具有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告李乙進行自行車買賣活動,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盡管根據本案的情況,原告沈為是已滿16周歲,有固定工資收入,中夠維持自己生活的服裝廠的合同工,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但固買賣民事行為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買賣雙方必須都具有獨立立進行民事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此種買賣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買賣行為的另一方,即被告不具有獨立進行買賣自行車這項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該項買賣行為即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至于本案的處理,應按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處理。原、被告之間買賣自行車的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即被告李乙應將收取的210元人民幣返還給原告沈為。如果李乙將自行車價款210元全部或部分花掉了,而又無力償還,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李乙的監護人承擔返還價款的民事責任。

3、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案情]

原告王翔,男,38歲,教師。

被告趙玉珍,女,40歲,工人。

法定代理人顧文敏,女,58歲,趙玉珍之母,工人。

法定代理人趙明成,男,60歲,趙玉珍之父,干部。

趙玉珍從1965年起患精神分裂癥,后經治療有所好轉,1970年5月與王翔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孩。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趙玉珍的精神病時有發作,王翔四處求醫,在生活上多方照顧。但趙玉珍的病情自1979年以后日趨嚴重。1983年12月,王翔以趙玉珍患有精神分裂癥經多方治療未見好轉為由,向該縣人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與趙玉珍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玉珍長期患精神分裂癥久治不愈,王翔又堅決要求離婚,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不能再維持下去。故于1985年3月判決王翔與趙玉珍離婚;兩個子婦由王翔撫養;趙玉珍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負擔;由趙明成(趙玉珍之父)、顧文敏(趙玉珍之母)擔任趙玉珍的監護人。趙明成以離婚不當和年老不能擔任監護人為由,代理被告上訴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趙玉珍自1965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癥,1970年與王翔結婚后,雖經多方治療不愈,且病情日趨嚴重。經醫院診斷,趙患有衰退型精神分裂癥,已喪失組織家庭的能力和工作能力。在趙玉珍患病期間,王翔對趙玉珍盡了到了夫妻間應盡的扶助義務。經反復向王翔做的好工作,王仍堅持離婚。鑒于趙玉珍父母身體健康,有監護能力,且趙玉珍父母及弟、妹與趙玉珍關系好,由其你趙明成和其母顧文敏擔任監護人,對于趙玉珍疾病的治療和生活都比較有利。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故于1886年3月判決,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問題]

被告的父母是否應當作為被告的監護人?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父母同時做為監護人是否正確?

[簡析]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由他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本案被告趙玉珍患有精神分裂癥,其配偶王翔是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當然不能提任被告的監護人。根據本案情況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由被告的父母承擔監護責任。被告父親有監護能力,拒絕擔任監護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法院判決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處理正確。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監護人不宜承擔監護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被告父母同時承擔監護責任,對切實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也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分析報告范文優秀范例(2)

案件分析報告范文篇四

一、事故經過

xx年6月8日下午2點半左右,在二廠圓錐破檢修時,發生一齊安全事故,檢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嚴重受傷,事故經過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圓鋼做成S型起吊鉤子,經過水冷卻,起吊部位為圓錐破擋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約1.5T,其只有兩個Φ30mm的小孔可作為起吊點,周邊只有5mm的間隙。鋼絲繩無法插進,只能用鉤子作為起吊工具,現場工作人員有:王見(現場指揮)、馬振海、王海林(現場具 體操 作維修工),袁文倉、孟召青(現場檢修輔助人員)。下午14:15,王見、馬振海、王海林上到圓錐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裝準備,并開始起吊。王見拉手拉葫蘆,馬振海、王海林穩著物件。隨著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擋料斗圈已經磨損,在起吊過程當中物件不平衡,出現了一邊高一邊低的現象,當提升高度到達0.6m時,擋料斗圈高端已經超過了短頭上端約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見的右手邊)在高端觀察吊起物件與短頭上端距離,看是否能夠插入已準備好的木板將物件墊穩,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間隙不好確定。王海林將高端往下壓,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動過大,吊鉤變形,擋料斗圈滑落。將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擠斷,事故發生后,王見立即向公司領導打電話匯報狀況,公司立即派車送王海林去平泉縣西壩骨科醫院,因傷勢過重,骨科醫院推薦轉承德266醫院,并聯系266醫院修院長做好手術準備,患者到達后做了檢查和妥善處理后,醫院推薦轉北京積水潭醫院,立刻送王海林趕往北京,李華云總經理在積水潭醫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醫院將手術安排在下半夜,李華云總經理又及時聯系空軍總醫院進行手術,到6月9日上午8:00手術完成。

二、 安全生產 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點30分,在二選廠檢修圓錐時發生一齊安全事故,根據當事人輔助車間主任王見所寫事故經過,事故受傷者王海林同馬振海協助王見在起吊圓錐內1.5噸重的檔料斗圈時吊鉤變形檔料斗圈脫落,將王海林四個手指剪斷。事故發生后,王見立即上報叫車,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事故發生后趙錫波、尚燁、于勇、郝義坤到現場了解狀況。還原現場狀況同王見所寫經過一樣,王見站在靠近門口位置,馬振海在其左手邊,王海林在其右手邊位置,檔料斗圈起吊時,未水平吊起,馬振海這端低,王海林這端已經超過短頭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個手指在下雙手往下壓,由于檔料斗圈外圓和短頭內圓只有5毫米間隙,在這么小間隙、這種不平衡狀態下吊鉤變形檔料斗圈脫落時和短頭上沿接觸構成剪子,檔料斗圈脫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結果出現這一齊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現場指揮人員在拉手拉葫蘆,沒有起到指揮作用和觀察協調作用。

2、對擋料斗圈磨損狀況決定不準,沒有充分思考到起重過程的偏重問題,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嚴重,為了插托起木板而對吊裝物進行按壓晃動調平造成事故。

3、由于對起吊部件按壓晃動,瞬間產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鉤變形而滑落。

4、檢修前沒有進行詳細的方案論證。

5、王海林為新招職工,對大型設備檢修 經驗 不足,雖然參加了縣安監局組織的安全培訓,但現場培訓不足。

6、安全部門沒有全程對檢修過程進行監控和指導。

7、在本次事故中生產副總經理趙錫波、生產部經理尚燁、技術部經理于勇、機電維修車間主任王見負有不可推卸的職責。

三、教訓

本次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透過對本次事故的詳細分析和研究,舉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訓:

1、不管項目大小,都要有詳盡的組織實施方案和安全保護 措施 。

2、在安全三級 教育 過程當中,必須要做好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3、現場指揮和安全監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須要選取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為節約成本而簡化維修設施和安全設施。

6、施工過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護嚴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針對特種作業人員招聘和錄用務必持有由勞動部門頒發的有效上崗資格證,無證人員不予錄用或經培訓獲證后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務必經過縣防疫站體檢合格后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務必經過三級 安全教育 培訓(廠礦、車間、班組)滿48課時。培訓后透過考試和技能測試合格后,方可上崗?,F有人員每月安全培訓不低于8課時。

2、每次施工作業之前務必制定詳細的 工作計劃 ,安全措施,保護措施,構成文字材料上報領導批準后,傳到達每一個參與施工的人,所有人嚴格執行。每班工作務必進行班前班后會,要求參與施工的全體人員參加。

3、施工前要對施工現場的場地、環境、設施、路線、空間做充分考察,對有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預測,制定出相關的預案和規避辦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資、工具按規定擺放,施工現場不得放置與施工無關的雜物,防止緊急狀況時阻礙人員撤離。起重工具的采購務必有安檢標志、合格證。

5、施工過程指揮人員務必觀察每個操作人員,嚴禁指揮人員親自操作而忽視指揮工作,嚴禁多人指揮和違章指揮。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員需對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進行檢查和確認。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護、監督和檢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個施工場所現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設施、電力線路、供電裝置、管線道路、防護欄桿等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現場要準備急救醫藥箱,礦區內24小時常備車況完好的值班車輛1輛,以便緊急使用。

9、與醫療單位、救援單位建立聯動機制。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案件分析報告范文篇五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況

2010年,溫州甌江海事處轄區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無人員傷亡,沉船3艘,直接經濟損失349.67萬元(估計)。與2009年相比,事故件數下降了75%,死亡人數下降100%,沉船艘數下降63%,直接經濟損失上升632%。事故四項指標呈現三降一升的態勢,轄區安全形勢相對穩定。

其中,運輸船舶到達一般以上等級上報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無人員傷亡,沉船2艘,直接經濟損失346.27萬元,與2009年相比,事故件數下降了60%,死亡人數下降100%,沉船艘數下降60%,直接經濟損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級事故四項指標呈現三降一升的態勢。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點

(一)沿海貨船事故多

轄區今年發生的3起事故中,與沿海貨船相關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總數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數統計,沿海貨船共發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沿海貨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轄區港區水域、甌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發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總件數的33%,水域分布相對均勻。

(三)觸損事故多

全年共發生觸損事故2起,占事故總數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總數的33%。

(四)事故發生時間相對集中

按月份統計,8月份事故件數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數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數的33%;其他月份無事故。

(五)等級以上的事故比率明顯增加

今年轄區發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總件數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總件數的33%,等級以上的事故比率與以往相比明顯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狀況(運輸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從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來看,主要是船員主觀方面失誤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發生與轄區通航環境方面存在著缺陷有必須的關系。如果從“人、船舶、環境”等因素來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復雜和綜合的。但針對轄區2010年度所發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主觀原因

船員文化素質較低,駕駛技能差,安全意識淡薄,沒有樹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觀,是事故發生的潛在因素。具體表現為:

1、船員值班疏忽,沒有謹慎駕駛

船員值班疏忽和沒有謹慎駕駛,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現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發現船舶重要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而繼續冒險航行等。如8月4日,“浙溫貨0171”船與“永漁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溫貨0171”船航行中,船員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沒有發現對方船所導致的。8月23日,“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其觸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長發現舵機存在安全隱患后,沒有及時選取安全水域錨泊檢查,而繼續冒險航行所致的。

2、船員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當

船員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實際操縱過程中,沒有根據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圍環境狀況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終釀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觸損溫州大橋橋墩事故,與船長在過通航孔前沒有使用良好船藝,結合船舶自身性能和當時水域狀況,提早調整船位有直接的關系。另如“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在船舶觸礁后,經檢查,發現僅首尖艙進水,船長在沒有決定船舶當時是否存在沉沒危險和灘涂陡峭狀況下,就采取全速沖灘,是導致船舶沉沒,損失擴大的原因。

3、橋梁業主安全意識淡薄

隨著溫州經濟的不斷發展,轄區水域橋梁不當增多,個別橋梁業主存在安全意識淡薄,對橋涵標的維護存在疏忽,沒有保證橋涵標正常發光,給船舶及早辨別通航孔帶來必須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如“永港515”觸損溫州大橋橋墩事故,與大橋橋涵標沒有正常發光也有因果關系。

4、船公司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產中負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內在原因。如個別船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時缺乏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須程度的疏忽。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與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聯。

(二)客觀原因

航行中發生意外機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觀因素。如“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與“靜濤16”輪航行中船舶液壓舵柱塞油缸底座發生斷裂,導致舵機失控,存在必須的因果關系。

五、安全管理推薦和對策

針對我處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統計和原因分析,為今后更好地預防事故發生,我們認為,要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出發,狠抓源頭管理,透過提高船員綜合素質、加強對船公司的監督和指導、加強執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種事故隱患,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確保轄區安全形勢穩定,具體推薦如下:

(一)加強船員安全教育和操縱等技能訓練

船員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關鍵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從根本上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船員的綜合素質是首要任務。目前由于船員法制觀念淡薄,安全意識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經常出現值班疏忽、冒險航行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現象。因此,加強船員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縱等技能訓練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點資料。加強船員管理可從下列幾方面著手:

1、各航運公司要認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安全專題分析會,使廣大船員深刻吸取事故的慘痛教訓,以提高船員遵紀守法和安全意識。要認真落實船員后續教育工作,教育活動每年不少于24小時,教育中要注重對船員的基本操作潛力和應急技能的培訓,以全面提高船員綜合素質。

2、在今后的船員培訓工作中,要注重對船員法律、法規和安全意識的教育,使船員及早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同時還要加強對船員應急駕駛技能的培訓。

3、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船公司開展船員后續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過場。

4、嚴格執法,加大對事故職責船員或有違法行為船員的處罰力度。

(二)繼續加強運砂船管理

今年轄區運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總數的17%,與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運砂船導致,今年轄區持續零死亡的良好勢態,與加大運砂船管理密切相關,因此,繼續加大運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斷 總結 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時,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東在選取船員時要嚴格把關,在確保船員適任的同時,還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員,保證船員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勞值班等原因產生船員值班疏忽。

2、個性是要嚴格執行溫州海事局《關于要求小型船舶從業人員穿著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員在航行、作業時穿著救生衣,以提升船員自我保護潛力。

3、船舶須途經復雜航段時,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較大風浪水域等,駕駛員不要擅自冒險航行,個性是夜間,駕駛員首先應詳細了解航道狀況,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時還要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

4、海事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擊運砂船超載等違法行為,對存在違法行為的運砂船,要按照從嚴、從快的原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推薦砂石開采公司繼續實行對違法給予運砂船裝載,造成運砂船超載的挖砂船采取相應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關課題研究成果,透過“鏈網工程”,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齊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碼頭和開采公司等源頭管理為重點,同時在運砂船運輸生產的其他各環節上,也予以嚴打和施壓,以全面杜絕運砂船違法、違章行為。

(三)改善通航環境,帶給優質服務

轄區航道復雜,橋梁多,航道綜合治理措施沒有與港口航運業發展同步進行,加上個別業主單位對橋涵標維護存在疏忽,因此,轄區通航環境不容樂觀。為此,就如何改善轄區通航環境,推薦如下:

1、港口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航道綜合規劃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環境。

2、各業主單位要提高安全意識,嚴格按照“兩防”等要求,切實加強對橋區和施工水域助航標志的設置和維護,確保助航標志處于正常狀態。

3、在目前狀況下,相關部門或船舶代理單位應提高服務質量,應主動向外籍港船舶帶給咨詢服務。

4、各重點工程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在重要時段要派人實施連續職守,同時,各單位要配置相關的宣傳器材,加強對過往船舶的宣傳和指揮。

5、做好巡查工作,對違章拋錨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打擊,進一步維護好轄區的通航環境。

(四)嚴格船舶機械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機械等設備意外故障而引發的事故也屢見不鮮,嚴格按規定做好船舶機械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工作,是保證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廣大船員要引起高度重視,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仔細做好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查和開航前檢查等工作,對發現的缺陷,應及時糾正,不得存在半點僥幸心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對船公司行業管理

目前許多船公司以掛靠經營為主,公司對船舶的實際營運狀況和船員配備狀況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措施,無法壓束船舶各種活動,帶來諸多不安全因素。推薦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對船公司的行業管理,同時海事機構也要加強對船公司監督檢查,以幫忙公司完善各種安全管理辦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實,切實提高其管理水平。

案件分析報告范文篇六

加油站火災事故的成因及應采取的預防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汽車、 拖拉機 、摩托車等機動車迅速成為與工業、農業、第三產業及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運輸、交通工具。隨之對燃料油的需求迅速膨脹,一大批加油站在飛速發展的城市街道、在四通八達的公路兩側、在脫貧致富的鄉鎮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從加油站管理的角度上,加油站具有作業頻繁,且加油站流動車輛多,人員來往復雜,稍有不慎,易燃、易爆的油品及作業過程中揮發出的油氣都可能因打火機、煙頭、電氣火花、靜電等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由于加油站火災事故具有突發性、高熱輻射性、燃燒與爆炸交替發生,個性是由于燃燒過程中油氣濃度不斷變化,使得燃燒和爆炸不斷相互轉化,火情不斷擴大,而在火災初期只能依靠站內自救,撲救十分困難,這就會造成難以估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個性是地處繁華市區的加油站,發生著火爆炸,極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惡性傷亡事故,給無辜的人們帶來巨大的創傷。所以,加強對加油站的安全防范迫在眉睫。

一、加油站火災事故的成因分析

1、加油站的建設存在先天性隱患;加油站建設不按照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建設,就會造成防火間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級不夠、電氣設備不防爆等嚴重威脅加油站安全的先天性隱患。

2、操作人員文化素質低;加油站許多工作人員都是就近雇傭的臨時工,這些人員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對油品的易燃特性、靜電防護等知識靈活地掌握,以致無法具備較高的操作水平,個性是辨識危險、防范火災事故的潛力。

3、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差;加油站的負責人只要求其員工能夠進行基本的加油操作,而不能對其進行系統的技能培訓,使得職工 安全知識 嚴重不足,對設備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對許多動態變化的狀況不能及時覺察其中的危險,不能將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當中,發生了火災事故,又不能及時準確地控制,從而造成初期火災事故的惡化。

4、安全管理粗放,“重效益、輕安全”思想嚴重;許多加油站地處偏遠,在日常的生產經營中,主要是依靠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監控,便構成了管理上的粗放。還有一些加油站負責人,自身文化水平低,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難以提高到位,即便想管又不會管,安全管理只能是基于常識下的粗放式管理。粗放式的管理讓一些本應建立的制度沒有建立,本應落實的制度得不到落實,從而引發本不該發生的事故。更有一些加油站經營者“一切向錢看”,舍不得安全投入,以至一些重大隱患得不到徹底整改。

5、汽車油罐車采用敞口式卸油方式,且卸油臺的靜電接地裝置不合格;按照規定,加油站卸油作業務必采用密閉卸油系統;以防油氣揮發、靜電積聚等誘發爆炸事故。然而,一些加油站為了節省資金,仍冒險采用嚴禁使用的敞口卸油方式,從而引發了火災事故。

6、防雷、防靜電措施不到位;《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第10。2。1條規定:“油罐、液化石油氣罐和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務必進行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防雷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第10。3。2條規定:“加油加氣站的汽油罐車和液化石油氣罐車卸車場地,應設罐車卸車時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宜設置能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狈漓o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為經費緊張或安全管理意識缺乏的緣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靜電裝置,要么有裝置但是沒有經過資質部門檢驗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靜電措施不能滿足安全需要。

7、油罐防腐處理不合格;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設計不貼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的規定,沒有采用不低于加強級的防腐絕緣保護層。個別加油站為了提高站內綠化美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種菜、養花,這種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蝕損壞,縮短了油罐使用壽命。

8、儲油罐沒有設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由于在卸油前沒有計量容器、計量有誤或卸油時沒有人在現場監視,經常會造成冒油,使油蒸氣與空氣構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火源將引起大火。

9、違章操作;操作人員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如操作人員操作時不穿防靜電工作服、鞋,違章給塑料桶加油,卸油速度過快,檢修作業常常需要動火,油罐及其裝油設備未清理、置換或未徹底清除就檢修動火等等,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10、電氣設備不貼合安全要求

很多加油站的營業室及值班室內的照明線路不按要求敷設,不使用防爆燈具、防爆開關或安裝不規范。有的加油站雖然在建設時采用了防爆電氣,但后期管理上不嚴格按照要求使用,私自亂接亂拉電線導致防爆電氣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二、加油站火災事故的預防對策;針對上述火災事故的成因,加油站火災事故的預防工作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1、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良好的安全意識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基礎。安全意識低,就不會主動地去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技能,履行安全職責,而且,有些人還會錯誤地把對安全生產的要求,當成是影響正常作業的累贅,從而產生抵觸情緒,以致讓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得不到落實,事故的發生自然成為必然。因此,務必透過事故案例、安全法規等教育,使員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識,具有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動性。

2、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教育;良好的安全操作和防范事故的技能,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關鍵。安全生產要搞好,光憑良好的愿望、滿腔的熱情是不夠的,只有操作人員對相關安全基礎知識能夠全面地了解,熟練掌握了安全技能術操作規程,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事故險兆能夠及時發現、科學處理,才會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在注重專業性教育的同時,務必注重系統性,也就是對操作人員,不能只簡單地講解應當如何做的操作規程條款,還應講解為何如此要求的原理性問題,讓操作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這樣不僅僅有利于他們更扎實地掌握操作規程,而且,個性有利于他們處理一些突發異常問題,及時化解險情;有利于他們進行創造性地改善作業。

3、加強工藝系統改造和硬件配置;先進的工藝、設備是提高本質安全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如密閉卸油系統、加油加氣回收系統,會從根本上避免油氣的揮發泄漏,消除爆炸性混合氣體,從而消除油氣爆炸事故的發生。但是由于硬件改造需要投入資金,一些人只算經濟賬,不算安全賬,依然采用嚴禁使用的敞口式卸油,這就自然大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一旦事故發生,傷人毀物,得不償失。同樣,配置高液位報警、可燃氣體報警等安全裝置,是用科技手段來預防事故的發生,這些硬件的配置,會改變靠眼看、手摸、鼻聞等落后的“經驗”檢查方式,用高穩定性的全天候動態檢測,把不安全因素提前發現報警,險情自然會得到及時處置,從而有效避免事故發生。因此,嚴格按照國家的標準、規定改造工藝、配置設備,對于提高加油站的本質安全可靠性至為重要。

4、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項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最為重要的是要落到實處。規章制度的落實,首先是要靠員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識,具備良好的安全技能,構成良好的操作習慣;其次,還要依靠嚴格的監管,依靠管理部門采取不同的獎懲激勵形式,保障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在當前加油站從業人員總體受教育程度偏低,誘發火災事故的諸多原因還是由于從業人員職責意識差、操作技能低等因素的現狀,加強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是保障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全面落實的有力舉措。對那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章作業、管理混亂的現象,務必嚴厲糾正,該停業的停業,該整改的整改、該處罰的處罰,決不手軟。

總之,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汽車擁有量的迅猛增加,加油站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規模上都會有很大的增長,并在人們的正常生活中和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這就要求務必確保加油站的安全運營,從而為人們的安居樂業、生活幸福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帶給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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