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審)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定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以下情況適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述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辦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開庭一般在案件立案后的一個月到兩個月之間,判決、領取判決書絕大多數是在立案后的兩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簡易程序的案件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是當即審理還是擇期審理。庭審程序簡便,不需要嚴格遵守普通程序的流程,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公開判決后,會向當事人雙方送達判決書。判決書送達的時間,根據送達情況、案情等定,一般是在當庭宣判的十日內送達。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有,留置送達,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最常見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人民法院會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砬翱钜幎ㄒ酝獾拿袷掳讣斒氯穗p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一種簡化的訴訟程序,適用于一些簡單的、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如下:
1. 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萬元的民事案件;
2. 爭議雙方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 訴訟請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
4. 本案不需要進行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
5. 本案不需要進行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等技術性工作的;
6. 本案不需要傳訊或者調查證人的;
7. 本案不需要進行庭審,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或者口頭陳述進行辯論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如果法院認為本案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不適用。
總之,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主要包括爭議金額、當事人同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不需要技術性工作、不需要傳訊或調查證人以及不需要庭審等。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1、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當事人這種變普為簡的程序選擇權具有單向性與有限性,并且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須記入筆錄并簽章確認。
有限性: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也無權對法定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進行約定。
單向性:對于依法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約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單向性限制的正當性基礎在于程序類型與案件性質相適應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初審案件、有審判員一人獨審的情況。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這兩者的適用都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相互轉化。那么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有哪些?哪些條件下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下文我為大家詳細解答,歡迎閱讀!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是以往全國資格考試的考查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并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我國相關法律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條件是:第一、可以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用簡易程序的審級;第三、可以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層法院可以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用簡易程序,法院審查后同意的,可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有法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
1、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這種變普為簡的程序選擇權具有單向性與有限性,并且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須記入筆錄并簽章確認。
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以下情況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第一審程序。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發回重申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簡易程序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或者一方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但是,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