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簡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審理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簡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沒有相應中止事由的。同時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边@個三個月的審理期限是最長時限,不能延長和因中止訴訟不計算審限。換句話講,無論出現什么情況,簡易程序案件都必須在三個月內結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開庭審理;
3、宣判與送達: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
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于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于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速裁程序只能由獨任庭審理;簡易程序以三年有期徒刑刑罰為分界線由獨任庭或合議庭審理。速裁程序比簡易程序更簡化,取消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自訴條件速裁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速裁程序在法院受理后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延長至十五日;簡易程序在法院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包括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條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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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砬翱钜幎ㄒ酝獾拿袷掳讣?,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法律分析:
1、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咨詢,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如果能通過訴訟解決,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的證據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師起訴或申請仲裁,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準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2、到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后開具交費通知單,到銀行交費,交費后持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后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訴之前,原告為了執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準備證據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回避,然后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后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后陳述,然后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后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后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 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延長 6個月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7、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后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F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8、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 個月內執結通案件6 個月內執結大疑難案件1年內執結殊情況需延長的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我國相關法律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條件是:第一、可以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用簡易程序的審級;第三、可以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層法院可以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用簡易程序,法院審查后同意的,可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有法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什么是案件審理簡易程序,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簡易程序一般只適用于事實較為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和原告雙方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砬翱钜幎ㄒ酝獾拿袷掳讣斒氯穗p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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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如下:
1、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金額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
2、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于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于進行審理;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