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首立功司法解釋(自首立功司法解釋匯總)
自首重大立功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既有 自首 又有重大 立功 ,經過 刑法 修正案八“第九條、刪去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原第二款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修改后應對自首和量刑的情節分別量刑,然后合并,理解的話,其最大的區別是由原來的“應當”變為現在的“可以”。裁量權在法官那。 自首通常情況下比被執法人員強制性的拘捕歸案判罪教輕,通常情況下自首伴隨著自身的一種醒悟或者說是對錯誤的一種認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最基本條件。立功主要指自首之后主動揭發同謀或者其它犯罪者,幫助執法人員破案的行為。 根據刑總第68條,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 刑罰 。 從輕處罰是指按找罪刑情節的從輕原則判決刑罰,減輕是指判決之后在原定刑罰上減少處罰,免除刑罰即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重大立功則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自首經常伴隨著重大立功,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都會從輕判決的,這種有關判決的問題我們現在沒有必要去討論,不過如何判還是要根據刑法最基本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來判。 以上兩種行為都可作為 減刑 的依據,自首有多種形式,最重要的是主觀意識帶有自首傾向,重大立功的判定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其關鍵詞是重大,需提供重要線索,揭發重大罪行。具體規定在 法規 中并未寫明,即還需觀察具體情況。
法律客觀:
導讀: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對量刑有何影響?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關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缎谭ā返谌澴允缀土⒐Φ诹邨l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量刑
法律主觀:
在我國,自首是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認罪表現,因此,刑法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
刑法自首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作了具體解釋。對于什么是自首,根據該解釋第1條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解釋】本條是關于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里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于自首。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加立功的量刑原則
法律主觀:
對于一些刑事案件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自首加立功的話,是可以進行量刑的減輕的,一般來說,量刑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量刑的。
一、自首加立功的量刑原則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68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翱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
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2、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鉆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3、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二、那些地方可以自首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三、關于自首的刑法條文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六節減刑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是指犯罪后主動報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或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都視為自動投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立功司法解釋
自首立功是刑法中的一種從輕處罰情節,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自愿投案,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找出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其可減輕或豁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自首立功是我國刑法中賦予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或者豁免處罰的一種情節。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自動到公安、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為。而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首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共犯的身份和作案經過等情節。根據關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釋,在確定自首和立功程度時,審判機關應當參照以下幾個方面:①自首的主動性、及時性、實踐性;②立功的程度、效果;③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④犯罪嫌疑人在逃時間的長短和行蹤的密閉程度;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坦白情節。 在刑事審判中,自首立功可以將情節從重減輕,或者減輕量刑幅度較大。
自首立功必須真實供述全部罪行嗎?是的。根據《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真實供述全部罪行,否則將不能被視為自首立功,也不會得到相應的從輕或豁免處罰的優惠。
自首立功是一種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幫助打擊犯罪的行為,同時也是中國刑法中的一項從輕、減輕處罰的優惠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自首立功不僅能夠減輕、豁免處罰,更能彰顯其犯罪后的悔改、教育改造意愿,為社會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從輕、減輕其刑事責任的情節。在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基礎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明案件事實,找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適用緩刑、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其刑事責任。
同時自首又有立功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6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68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這個要區分很多種情況??磁灿玫娜耸鞘裁瓷矸荩酵痰氖钦l的錢。要看私吞的錢數額大小。 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 ,根據我國《 刑法 》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