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如何界定(非法拘禁的最新認定標準)
非法拘禁的定義
非法拘禁的界定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遲哪態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該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該罪在主觀豎沒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碼源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核寬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改纖亮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緩源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的定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堋?/p>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币虼?,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非法拘禁的最新認定標準
非法拘禁的最新認定標準如下:
1、非法行為:非法拘禁通常是指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這意味著未經合法授權或合法依據,對他人進行非法限制、拘留或禁錮,剝奪其自由移動和離開的權利;
2、拘禁的性質和程度:非法拘禁的認定還與拘禁的性質和程度有關。通常,非法拘禁應該是蓄意的、有意為之的,并且超出合理限度的行為。一般來說,短暫的、合法的限制自由的行為(如逮捕)通常不被視為非法拘禁;
3、合法依據的缺失:非法拘禁的認定還與行為是否存在合法依據有關。如果沒有適用的法律、行政命令、法庭判決或其他合法依據來支持對他人自由的限制,那么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拘禁;
4、自由的剝奪:非法拘禁的認定還取決于自由被剝奪的程度和條件。如果對他人的自由進行了無理或過度的限制,并且違反了其基本權利,那么可能會認定為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的之前立案標準: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它非法拘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判刑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非法拘禁的認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一般公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非法拘禁罪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決定,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二、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是,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予以追究。 1、 非法拘禁 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 傷殘 、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 債務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的這個問題的回答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超過幾小時算非法拘禁
超過多長時間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超過24小時的,才會對行為人以該罪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一般情況下,超過24小時,會按犯罪處理的。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有什么不同之處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
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
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系不同。
對于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系,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么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為索債拘禁他人的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為索債拘禁他人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但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要財物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的行為,不能簡單地界定為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因為行為人之間有合法債權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債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索取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其實際債權,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過合法債權部分數額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只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并實際控制他人,即構成犯罪。
從上面為大家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何認定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認定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1、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拘禁的本質區別在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短時間的、不構成實質性限制的行為,而非法拘禁則是對他人的實質性限制。具體來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未經合法程序或合法授權而對他人的行動做出限制,但并未將其固定在一定地點,也未導致他人喪失實施行動的能力。而非法拘禁則是指不合法地限制他人的身體自由,將其禁錮于某一固定場所,以便執行某種目的。通俗地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是一種言語或肢體動作上的威脅或欺凌,而非法拘禁則是將別人軟禁在某一個地方無法離開的行為。
綜上所述,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用各種各樣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節較輕者,不會夠成刑事處罰的行為。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方面有個人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的約束,不受國家機關或者警察局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致人輕傷如何定罪
非法拘留致人輕傷的定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他人進行非法的拘禁,并且造成受害人出現輕傷的,可以按非法拘禁罪處罰,并且要進行民事賠償,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本(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過失不構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