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逃逸事故交警不判逃逸(交警認定逃逸的三個標準)
對方逃逸后一口咬定不知情,交警不算肇事逃逸
法律主觀:
主要是看主觀是否存在故意,如果沒有故意,則不屬于 交通肇事逃逸 ,但需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的是肇事逃逸,如果不知情而離開現場,要由交警根據調查的情況確定是否肇事逃逸。但實踐中大多是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的。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未接觸一般不判駕駛逃逸
沒接觸的一般是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的,所以不算肇事逃逸行為,具體情況下應當由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后,如果確實是該車輛造成的,那么沒接觸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沒接觸算不算肇事逃逸?
一般不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離開現場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2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需要明確的是,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并對相關人員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在沒有發生接觸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車輛本身存在違法駕駛的行為導致其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則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把人家車刮了跑了算肇事逃逸嗎?如何證明不知情逃逸
把人家車刮了跑了就是肇事逃逸,在明知道發生剮蹭,但是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離現場的,就屬于肇事逃逸,會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扣12分,可并處15天以下拘留。
當然,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的,就不是肇事逃逸。
如何證明不知情逃逸
其實,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是知情或者不知情,只要離開了事故的現場,對方車主報警了,在法律上都是屬于肇事逃逸。,法律上不管知不知情。
其實,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會不會被判定為肇事逃逸,決定權在于交警部門。當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比如人證、物證或者有足夠的理由說服交警相信在那種情況下沒辦法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并且在事后積極的配合交警部門處理案件,愿意聽從交警部門給出的建議,而且主動和對方車主承認自己的錯誤及承擔責任。證明自己主觀根本沒有事故逃逸的想法,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被判定為肇事逃逸,只需要私下與對方車主商量解決,或者交警部門調解即可。
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如果能夠通過證人證言或者是錄音等證據,證明自己對于事故是并不肇事逃逸的,讓交警相信你在那種情況下,自己主觀上沒有故意逃避的行為,并且也說明會積極聽取交警的建議,積極解決事故。比如離開為了救治傷者,到附近醫院求救、由于某些原因,現場不能報警,離開去報警等。那么交警也不會判定你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人逃逸怎么認定和處理
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無碰撞交通事故走了算逃逸嗎
不構成交通逃逸,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離開現場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無發生碰撞怎么認定對方肇事逃逸
可以通過調查監控錄像、交警現場調查等方式來確定是否發生了碰撞,從而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肇事逃逸。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4.其他調查工作。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通過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取監控錄像,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逃逸行為應當加重處罰,致人死亡的,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車輛走了交警不認定責任,算是逃逸嗎
算逃逸,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沒有報警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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