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規定(民事訴訟再審規定最新)
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的規定
法律主觀:申請再審的條件(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二)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梢陨暾堅賹彽牟门?,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梢陨暾堅賹彽恼{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案件再審條件
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有新的證據,原判決確有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在規定再審期限內,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新的證據;二是原判決確有錯誤;三是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新的證據是指在上訴期或者判決確定后,新發現了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重大意義的證據,但該證據在原審庭審時沒有取得或者未能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是指在原裁判中,當事人認為裁判機關對于案件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者證據認定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案件中有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土地征用、環境污染、侵犯知識產權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規定的再審期限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申請需要提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如果符合再審條件,原審法院將會受理再審申請,并對案件進行調查、審理和裁定。
再審期限是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再審期限為六個月,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如果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再審期限可以延長至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再審申請必須在再審期限內提交,否則將被視為逾期,原判決將維持不變。
民事案件再審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有新的證據,原判決確有錯誤,案件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規定的再審期限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以糾正錯誤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案件可以再審嗎
法律主觀:
1. 如果民事案件是因為刑事案件引起的,如傷害案件等,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如果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沒有直接的因故關系,根據我國先刑事后民事的審理原則,像你這種情況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結終結后,才能提起民事 訴訟 。 2. 被廣泛引用作為“先刑后民”原則法律依據的是《 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該條第五款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綜上所述,所謂再審就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錯誤,按照上級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是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再審一般由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205條再審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5條再審規定如下: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進行。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能夠起到糾正與遏止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行為、維護追訴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作用,從而維護法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事訴訟法再審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p>
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的規定
法律主觀:
再審流程申請再審一、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么限制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四、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五、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七、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什么材料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八、再審的審查期限是多長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九、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再審條件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關于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
1、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不立案怎么辦
1、再審應當向上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上一級法院立案后審查。如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則駁回申請,而法院如果再審不給立案的話,可以投訴到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向當地司法局進行投訴,法院接到投訴后15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給當事人,再審不給立案,還可以投訴到當地人民法院的院長信箱中,根據相關規定,再審不立案,屬于違紀行為。
2、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