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怎么處理最快(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嗎)
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法律主觀: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 1.當事人雙方共同進行協商。 2.第三方進行調解;比如法院的庭前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向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一是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那么仲裁委員會解決;
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如果對方有敲詐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隊報告,要求處理。
這里建議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是一審終審,而且總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司法局和雙方當事人指定的,這就導致司法局通常指定的人都不是法檢系統的人,可能大部分都沒考過司法考試,所以一般隨意不提倡仲裁解決,雖然法院起訴會花掉很多資金和時間,但是卻能夠保證公正性,還有救濟途徑。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首先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常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愿、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后,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找誰最好解決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可以找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糾紛怎么調解需要注意些什么
法律主觀:
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2、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后,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并作好記錄。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后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后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咨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為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幸心理,時刻盼望著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于案件的調解處理。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證據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他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當事人說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調解準備工作必須扎實,只有準備工作做得好,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一些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時做好這一基礎工作,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公信力,信服感,使在當事人在調解工作中都無話可說,并對證據予以認可,這對案件審理工作幫助很大。如果不及時鑒定將錯過鑒定最佳時期,甚至造成無法鑒定的后果,會造成案件審理工作的被動。4、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筆者認為:在庭前調解中,不必太認真,一定要分清誰是誰非,而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調解內容不違法,不違反雙方自愿的原則就好,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比較熟的,或有的當事人跟審判人員也比較熟悉,最好不要過分認真,事非當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數,所以調解人員也不要過分強調事非曲直,適當的“裝糊涂”,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么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簡易調解時最好不要直入主題(講案件)。而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跟當事人講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開始。這樣使調解氣氛融洽,有助于拉近當事人和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起來氣氛緊張,伴隨著言語的溝通,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讓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為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的關系,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調解。5、調動調解力量,單、合結合調解:法官不能單獨會見當事人,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種約束。但筆者認為在工作實踐可以靈活處理,特別是庭前調解和庭審中,如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使調解陷入僵局時,法官就要把雙方分開,一個一個說理,講法,分別作對方的工作,使雙方思想通了,就會拿出調解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就會成功。案件調解過程中要動員社會上一切有利于調解的人,凡是能幫助調解的,都要借助,基層領導、村委會人員、還有人民調解員,特別是說情者。借助“說情者”調解往往一調就能調解下來。另外我們還可以借助當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時我們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調解案件的“攔路虎”,其實我們更應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們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靈活多變的運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讓委托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達成共識,當事人可能不聽審判人員的,但對委托代理人往往言聽計從。如果一個案件難度大,審判人員調解不下來,庭長或院長出面就可能調解成功,當事人聽領導都這樣說,覺得這已達到自己的訴求,就會同意調解意見。6、感情軟化、適當加壓及冷處理:調解過程中,法官有時需要用情感來處理,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糾紛,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關系,這就要借助雙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鄰居、老朋友,低頭不見抬頭見,以后還得相處,有事好好協商,這樣雙方就可能會坐下來協商。有時候還需要法官的個人情感來處理,一些跟法官特別熟的當事人,法官情感也會起很大作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要有耐心和恒心。個別的當事人,說話特別硬,對這種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過軟,要用恰當的語言,打壓其氣焰,如果你說話硬了,他就會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說軟了,他就不讓步,不能心甘情愿接受調解。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處理。對矛盾特別激烈的家庭糾紛案件,在立案之后不要急于調解。讓當事人在家等待,聽候傳喚,時間久了雙方矛盾自然會淡化,在情緒趨于穩定時,再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的調解。這種“冷處理”法可能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調解會很好。但對有些案件則相反,宜采用消磨時間的“冷處理”法,特別是離婚案件。在大多數的婚姻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來法院離婚是由于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矛盾發生后,雙方總會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賭氣離婚,如果法院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當事人會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說一些過頭的話,做一些過頭的事,讓對方很難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調解雙方合好或達成離婚協議。所以應給他們留有足夠的時間,讓他們回去充分考慮。在這期間,他們家人、親戚、朋友、同學、鄰居等都會主動前去做雙方的和好工作,所以離婚案件主動撤訴的不少。不去主動撤訴的當事人,在離婚的決心方面,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動搖,法官這時可趁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雙方和好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達成離婚協議,做到案結事了。7、連續作戰當庭結案、及時送達:調解案件經過幾個回合,雙方的契合點幾乎相近時,如下班時間已到,法官應發揚不怕吃苦,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堅持調解下去。一旦達成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錘定音,現場制作調解書,當即送達,以防夜長夢多,出現反悔現象。否則當事人回家可能詢問親屬、朋友,他們會對案件的處理發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當事人的心理產生動搖,意見會發生一些變化。如果這樣,所做的調解工作就會前功盡棄,無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8、立身正、持公心、消私欲:“法官不是官”,法官的價值是在公正中體現,法官的力量是在公正中顯現,法官的生命是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不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脫離了公正,不要說對案件進行調解,就是判決,也會讓當事人纏訴不止,上訪不休的,所以說公正很重要。要做到公正,必須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俗話說:“吃人家嘴軟,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了一方當事人的好處,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不自覺地流露出偏袒這一方當事人,這方當事人在心理上就會有一種優勢感,使其很難進入案件的實質性狀態,調解工作難以進行。其實案件的客觀事實只有一個、處理意見也只有一個,如果偏離了這個線,另一方當事人肯定不會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調解不攏。如果法官沒有了私欲,或者說能夠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夠保持一份公正心,這樣法官無論是從實體處理上,還是個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對案件的調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蕩蕩,不瞻前顧后,自然處理問題就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來。9、注重調解后續工作:調解結案后,審判人員還要注意與當事人的信息反饋,及時了解當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履行情況,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如果調解案件履行好的話,當事人就會給你宣傳調解的好處,這樣社會反響就大,現在基層老百姓不懂得打官司的還是很多,如果有親戚朋友打過官司,大部分會去咨詢一下,如果調解給付及時的話,當事人就會替你作正面宣傳,這樣法官就省了不少事。如我們有不少案件,在庭前調解時,當事人和親戚朋友來法庭,法官提出調解,親友就說:“行,調解好,不傷和氣”,他們反過來替法官做工作,做“調解優先”的助推器。針對調解不履行的案件,法院在執行時也要加大力度,這樣一順皆順。案件形成一盤棋局面,立案為審理服務,審理為執行打基礎,執行反過來幫助審理工作。二、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嗎一般情況,警察是不處理民事糾紛的。警察會建議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可是即便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所以還是建議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節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三、民事糾紛可以不去嗎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不可以不出庭審理案件,依據案件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婚姻這樣的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出庭的,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綜上所述,調解最好做到上述幾點要求,這樣能增加我們調解成功的概率。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處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以下是一般的處理步驟:
1.貫徹調解原則,盡可能通過調解、協商等方式解決糾紛。
2.如調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訴訟。
3.法院受理后,將進行立案、審理等事項。
4.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明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以及質證對方的證據。
5.法院最后會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或裁定,并要求雙方當事人履行判決。
6.如判決方不履行判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以上是民事糾紛的一般處理步驟,具體情況需根據不同案件而定。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民事糾紛法院怎么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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