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典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資深律師)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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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哪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1.撤銷之訴的原告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依據法律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讓人等為第三人,三、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并不是訴訟時效。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的訴,而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于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可以上訴,而案外人申請再審,既可能是一審再審,可以上訴,也可能是對二審案件進行的再審,就不能上訴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是由原審法院管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審理。

一、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管轄是什么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管轄是向原來作出生效判決書裁定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據法律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讓人等為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1)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示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三、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并不是訴訟時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如何認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的認定是根據第三人是否與案件有權利義務的聯系來確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如何認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對于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并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范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客體范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系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里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具備主體要件、程序要件、時間要件、管轄要件、實體要件、結果要件。

1、主體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因此,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視為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時間要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該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對于是否超過六個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材料的,也應當作出說明;

4、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5、實體要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內容錯誤,僅限于實體處理內容,主要是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6、結果要件: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確性、規范性、統一性等特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民事權益應當與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所指的民事權益的范圍一致。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主觀: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擴展資料: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于“第三人”范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僅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民訴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什么案由

法律主觀: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有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于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參加訴訟。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有哪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屬于形成之訴。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的特殊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后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序要低一些。三、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對于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是什么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管轄法院。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三人撤銷之訴,主要審什么

法律主觀: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未參加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告是誰?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告是原判決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性規定中,第三人只能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對于正在審理過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告是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是原判決的當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需要注意相關時限。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么

1、第三人資格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當于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最高院觀點認為,判定第三人的標準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是由于自身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對此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因為本人過錯未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訴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

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自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該期限為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超過六個月期間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

第三人只能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對于正在審理過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判、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主要是因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內容錯誤應當僅限于實體處理內容,不包括程序內容。

5、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內容損害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內容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這是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實質要件。這就要求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利害關系。

6、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對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審法院、也可能是二審法院。

按照字面意思來講,第三人撤銷權之訴主體當然是第三人。并且,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資格、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外界因素導致、判決損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之日內6個月內提出,這個時效性需要大家注意。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變更之訴嗎

法律主觀: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上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上訴。但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 法院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 民事責任 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 法56條第3款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主體、管轄法院、提起時限、提起事由、適用客體、審理范圍等作出了規定,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 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在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文書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適格申請人的第三人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出撤銷申請,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狀態或權利義務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是一種非常事后救濟程序,所以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第三人”范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僅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范圍之列。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 民事責任 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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