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批捕后律師的處理流程
法律主觀:
1、被批捕后接下來是 刑事偵查 ,一般是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 2、刑事偵查完畢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 3、最后是提起 公訴 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 4、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后即可聘請 律師 幫助咨詢,包括 取保候審 ,會見通信,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后,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 辯護人 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因為刑事案件的復雜性,被告都會選擇聘請辯護律師來為其進行辯護,那么律師辦理形式案件的操作流程有哪些呢?我為您整理了以下回答,供您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規范
1、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采用查閱、摘抄、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進行閱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適當的閱卷方式。
3、辯護律師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閱卷,可以提前與相應的辦案單位預約,問清閱卷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提前做好閱卷準備。
4、辯護律師閱卷應遵循全面、客觀的原則,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時應當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較少,應全部復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較多,也無必要完整復制的,辯護律師應當在完整閱卷的基礎上,挑選重點材料進行復制。對于言詞證據,一般應全部復制;對于其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挑選復制部分材料,但應扼要記錄沒有摘抄、復制部分的主要內容。
5、辯護律師閱卷時應先閱讀訴訟文書,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罪名、適用的法律,以便有針對性地閱卷。
6.辯護律師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對卷宗材料是否齊全。然后翻閱卷宗目錄,了解卷內證據材料的種類,再對卷內材料進行泛讀,了解證據材料的主要內容,為復制材料作準備。
6.辯護律師閱卷,應當重點了解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涉嫌犯罪的,應當了解單位的相關情況;
(二)涉嫌犯罪事實:涉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是否明確;
(三)證據材料: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判斷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確實、充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訴訟文書定性罪名是否準確;
(五)量刑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以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七)同案人情況: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八)被害人情況:被害人有無過錯,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諒解;
(九)涉案款物情況:有無查封、扣押、凍結涉案物品,清單是否齊備。
7.辯護律師將案卷材料復制后,應認真、細致閱讀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較少的,可以直接在復制的材料上對重點內容進行圈點。對于案件材料較多的,應制作閱卷筆錄。
8.制作閱卷筆錄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錄法:摘錄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指控事實、供述、證據、案件性質及認定依據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適用的范圍較廣,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進行分類列表:
1、索引表:對于案件證據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將證據材料所在卷宗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取得的時間等內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證據材料。
2、分類表:對于涉嫌犯罪事實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對不同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列表。
3、對照表:對于案件事實、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不一致的;證人證言之間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對照表。
(三)圖示法:對于事件或人物關系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采用圖示法,化繁為簡,理清思路。圖示法有框圖、線段圖、圓形圖、矩形圖、縱橫交錯圖等多種形式。
4、辯護律師閱卷后應有閱卷意見,閱卷意見應包括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拒絕辯護律師閱卷的,辯護律師應當盡量溝通。經過溝通無法解決且已經影響辯護律師正常工作的,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6、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并妥善保管。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
7、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閱讀起訴意見書時,重點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及到案經過、偵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涉嫌的罪名及適用法律。
8、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完畢后,辯護律師應及時到檢察院查閱、復制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
一審階段的閱卷
1、在一審階段,辯護律師閱讀起訴書時,可將起訴書與起訴意見書進行對比,掌握公訴機關在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適用法律方面有無變化。
2、辯護律師雖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復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階段仍然需要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重點查閱檢察院自行收集證據材料。
二審階段的閱卷
1、二審階段辯護律師閱讀一審裁判文書時,重點了解一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一審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
2、二審階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審法院的案卷材料,辯護律師應注意查閱一審庭審筆錄,查看是否有一審開庭時未質證的證據而為一審法院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死刑復核程序的閱卷
1、死刑復核階段,辯護律師閱讀一審、二審裁判文書時,重點了解判處死刑的事實、罪名、理由及適用法律。
2、在死刑復核階段,尚無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法院閱卷,未擔任一審、二審辯護人的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案卷材料:
(一)通過自己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原審辯護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借閱案卷材料;
(二)爭取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案卷材料。
辦理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咨詢專業、經驗充足的刑事辯護律師。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法律主觀: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1、接受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親友咨詢,辦理委托手續; 2、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并做好會見筆錄; 3、查閱、復印有關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和鑒定材料,并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證據; 4、開庭參與庭審辯護,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律師辦理案件流程
法律主觀: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1、接受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親友咨詢,辦理委托手續; 2、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并做好會見筆錄; 3、查閱、復印有關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和鑒定材料,并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證據; 4、開庭參與庭審辯護,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如下: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2000年),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 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中央六部門規定”),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條 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四條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條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
第七條 律師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第八條 律師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
第九條 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托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是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時,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的規范。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如下:
1。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2。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律師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律師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托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決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或起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如何辦理刑事案件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具體如下: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予心理安慰;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饑凳余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粗帶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爛滾理案件的機關。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流程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收到檢察院通知,說明案件已偵查終結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一個月以后,案子將移送法院。
2、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比起刑拘,取保候審當然是好消息,說明你朋友不用關去看守所了,在家里等著法院通知開庭即可。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你朋友就要在看守所等著法院通知開庭。
3、刑事拘留跟坐牢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審表示不被刑拘,但會不會坐牢要看你朋友犯的什么罪,和法院的審判情況。
4、實再不懂法的話可以考慮請個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