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繼承糾紛(上海遺產繼承糾紛律所)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對遺產繼承出現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上海遺產繼承找律師是不是應該找房產所在地
不是。上海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要委托房產所在地的律師,可以自由選擇律師。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遺產繼承糾紛有哪些途徑可以解決
法律分析: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 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遺產繼承糾紛怎樣處理
法定繼承糾紛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可以據此申請有關單位居中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據此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
法院對于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會受理,因為法院最基本的管轄原則有屬地管轄和級別管轄。在繼承案件中管轄法院有哪些?我國的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我在下文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
1、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3、在繼承開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127條),有先有后,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1、配偶。夫妻關系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對遺產繼承出現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房屋遺產繼承糾紛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他們一直在此房居住,并不代理他們已經繼承這份遺產,只是臨時居住而已,因你們當時向他們主張分割這份遺產。故你們權利沒有被侵害,只是在拆遷時他們不同意分你們拆遷費才發生侵害的。所以時效應從此時開始計算,況且也沒有超過最長時效20年的規定。
當然這遺產分割起來是相當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