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怎么繼承遺產(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怎么繼承遺產比例)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怎么繼承遺產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去世 另一方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都可以繼承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有 相互繼承遺產 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去世一方的一半遺產另一方怎么合理繼承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應當與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只有一半的份額屬于遺產,另外的一半由配偶享有。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所差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離婚后,夫妻關系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而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承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由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持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一方死亡后,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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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能繼承所有財產嗎
一、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遺囑依法產生法律效力,那么按照遺囑進行,如果突發狀況下沒有遺囑的,則應按照法定繼承。1、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留有遺囑,那么就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繼承,但是要記住一點,這里可以拿出來作為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二分之一。2、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夫妻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有權繼承所有財產嗎?婚姻法這樣解答!王某在工地工作了二十多年了,一直兢兢業業也沒有出過什么事。但王某的妻子一直不愿意王某從事這份工作,因為這個行業是在是太危險了,如果出現了事故,那家庭生活就會出現問題。女兒正在上學,學費生學費補習班的各種費用,也讓王某不得不從事這份工作。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在一次高空作業中,王某不幸摔下,醫院搶救無效當場去世。這葬禮剛結束沒多久,王某的父母就開始嚷著要分割王某的財產,要讓王某的妻子小麗搬出去住。王某父母本身重男輕女的思想就很重,認為王某出事都是因為小麗生的是個女兒。
但小麗卻認為,王某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拿出來進行分割。那么這種情況下,財產應該怎么分割呢?因此,在這個案件中,王某的父母是可以有權要求進行財產的分割的,但是王某的兄弟姐妹是不可能的。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怎么繼承
夫妻一方死亡的,應該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給在世一方,然后剩下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遺產首先應該按照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應該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
遺產繼承份額怎么確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遺產繼承份額的確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一方死后,遺產繼承是如何繼承的?
1、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產繼承的規定如下:(1)首先要對遺產進行認定。如果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的一半應當分給未死亡的配偶,再對剩余的遺產進行分割。(2)如果訂立了遺產的,按遺囑約定由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3)如果法定繼承遺產的,按法定繼承人按以下順序繼承遺產:①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 另一方能繼承其房產嗎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配偶是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繼承配偶遺留下的房產。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表明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擁有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其中去世一方的房產屬于在世的另一方所有,即死者配偶擁有。去世一方若有遺囑,按遺囑繼承;若沒有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所以夫妻其中一方去世之后,另一半有權利繼承其房屋所有權。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財產怎么繼承?
一、夫妻共有房產,則夫妻各一半,一半歸對方,剩余的一半根據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梢匀W習了解下,二、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繼承份額應平均繼承。繼承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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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立遺囑方式把屬于他自己的份額權利贈給某個子女?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能立遺囑方式把屬于他自己的份額權利贈給某個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兩個人都活著,也可以把屬于自己的份額用立遺囑的形式,贈與某個子女。遺囑是本人去世以后,作為遺產繼承人根據遺囑才可以得到的。
法律分析
一方去世的,配偶可以訂立遺囑,自己的份額指定由一人有來繼承自己的遺產。1、夫妻另一方立遺囑把自己所得的財產給指定兒子,該遺囑有效,同時,其他子女仍有贍養義務。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另一方當然有處分權,另一方有權立遺囑將自己所得的全部財產給指定的兒子,這樣的遺囑不違法,是有效的。3、其他子女也不得因未得到或者少得了遺產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需要分清哪些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包括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以及一定范圍的實物。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后,一般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配,剩下的就按遺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怎樣把房產過戶給另一方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死者只有一半產權,另一半歸死者配偶所有。
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需要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死者配偶一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取得公證書,再由死者配偶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這一半房產份額手續。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