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原告撤被告起訴后可以重復起訴嗎
法律主觀:
1.民事訴訟撤訴后只要不屬于重復起訴的情形,就 還能再起訴 。依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準許原告撤訴的,原告再次提起訴訟法院是會受理的; 2.但是如果構成重復起訴,法院則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進行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關于重復起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一、民訴法解釋對重復起訴的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二、民事訴訟法對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三、民事訴訟的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重復仲裁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重復起訴的認定
在進行訴訟行為的時候有一種情況是重復起訴,重復起訴也就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復起訴,那么重復起訴的認定有什么規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重復起訴的認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當事人”的范圍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民訴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范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后訴的當事人之中。
【例如】前訴為實際股東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原告為實際股東,被告為公司,第三人為名義股東;后訴為名義股東提起的確認委托持股協議無效糾紛,原告為名義股東,被告為實際股東。應當認為,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一)“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法律關系說)和新實體法說(法律事實說);
2、訴訟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一分肢說和二分肢說;
3、訴訟標的相對說。
我國當前的通說與實踐做法:舊實體法說,即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1、后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
2、后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相同”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
2、后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
3、后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
(二)“否定”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2、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
【例如】給付支付可以吸收確認之訴,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后訴被告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未解除。應當認為,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3、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
【例如】前訴在繼承糾紛中需確認了婚姻關系成立,后訴要求確認婚姻關系不成立。應當認為,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例如】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后訴原告又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后認為:前訴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又以該事實理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構成重復起訴,應予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前訴裁判結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和“前訴已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對于前兩種情形,僅要求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對于后兩種情形,至少要求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否則可能構成“中止審理”的情形。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其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主要解決的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法律分析
重復起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訴,由于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維護司法既判力的要求,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重復起訴被立法所明確禁止,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復起訴。對于法院已生效的判決,當事人不得就判決內容再進行相同或者實質否定的訴訟主張,法院也不得在之后的訴訟中作出與生效判決沖突的認定和處理。如當事人就其已經提起的訴訟事項在判決生效后又提起的,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訴訟原則。根據規定,構成重復起訴應當同時符合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三個條件,一是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是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是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