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案件已經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而另一方卻對此不服時,如果另一方以同樣的理由重復起訴,則應當駁回。另外,如果原訴訟中的事實和理由在新訴訟中依然存在,那么也應當駁回重復起訴。因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重復起訴是不允許的。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主觀:當事人就已經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法律主觀: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4、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5、法律主觀: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重復起訴嗎
民事同一案件若是已經經過判決且生效的情況下是不能再次提起訴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允許重復起訴四種情形: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起訴的流程和費用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準備起訴,立案。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1、法律主觀:當事人就已經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2、民事訴訟法對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此次新民訴法解釋將此作為重復起訴要件之一,確有必要。 “重復起訴”一般判斷標準的例外 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復起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同一事件已向人民法院提出過訴訟的,不得再次就同一事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重復起訴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會對正常的司法程序帶來影響。因此,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發生重復起訴行為,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訴訟中,重復起訴將會使原本可能最早判決的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避免重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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