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異議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復議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執行異議復議終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客觀:
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怎么辦《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執行異議在什么時候提出(一)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兩種情況提出1、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在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沒有作出裁定,被執行人認為其行為違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異議;2、對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提出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根據王某申請,查封、變賣李某家中一臺電腦時,趙某得知后提出:這臺電腦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暫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也是執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二)執行異議的提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3、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后,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2.如果執行異議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
對執行行為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質疑,從而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停止執行行為的請求。執行異議是一項重要的救濟措施,它對于維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就是給大家整理民事訴訟法225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225條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是關于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確立這一制度,并賦予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權利。本條中所說的當事人不僅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還包括在執行過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變更、追加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條中所謂的“利害關系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因強制執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處理執行行為異議時應注意的是,執行行為并沒有引發民事主體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為執行異議事由的執行行為,只是單純的程序違法或者不當,并沒有在執行當事人之間、執行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產生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否則,該行為將構成實體性執行救濟的事由。
執行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經過審查,發現執行行為確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分別作出“撤銷”或者“改正”的處理。即撤銷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已進行的執行程序,或者將錯誤或者不當的執行行為改為合法的執行行為,依法實施應當實施而未實施的執行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執行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裁定,將異議予以駁回。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規定的復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任意改變,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請復議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即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清除后的十日內,可以順延,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本條規定的救濟屬于程序上的救濟,從執行實踐看,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因強制執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兩種:一是因執行方法、措施、具體執行程序等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強制執行侵害到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實體上的權利。對第一種情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并不存在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只是因為執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濟方法就是本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第二種情形下,由于被執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存在著實體上的爭議,因此,其相應的救濟方法是賦予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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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 (二)相關 證據 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 立案 ,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之訴審查范圍是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的審理范圍限于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之爭,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至于執行標的是否滿足許可執行的其他要件,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并不取決于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系,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系,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