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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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二)“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

民事案件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如果是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則不得少于十五日,如果是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則不得少于十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并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二、關于舉證期限?!逗喴壮绦蛞幎ā返?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边@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一)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二)“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三)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么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四)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逗喴壮绦蛞幎ā返?2條該條最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钡谌暾堊C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蹲C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边@個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三、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起算點是什么時候?論及舉證期限的起算,筆者認為應從答辯期間(不論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默認為十五天)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如下:

1、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注: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開庭審理》章節中,開庭時可以提交新證據,可以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勘驗,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只要和案件基本情況相關,法院一般都會準許。

2、司法解釋: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原則性規定,但因為非故意/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也應當被采納,因為故意/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只要和基本事實相關也應當被采納,說實話就是,除了庭后,啥時候提交都可以。

綜上所述,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確定的原則如下:

1、原告舉證期限:原告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這個期限可以在民事訴訟法、法院規則或法院的指示中明確規定。如果原告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法院可能會對其主張進行評估或做出不利的判決;

2、被告舉證期限:被告通常需要在原告提供證據后的一定時間內提交其辯護材料和相關證據。被告的舉證期限也可以在法律、法院規則或法院的指示中明確規定;

3、法院的指示: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決定調整舉證期限。法院可以根據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則,給予雙方適當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證據。

民事訴訟的流程如下: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

2、到法院立案繳費;

3、等待對方答辯,舉證;

4、開庭審理;

5、一審判決或調解;

6、不服一審判決二審開庭審理(終審判決);

7、執行。

綜上所述,舉證期限的具體安排可能會因案件的性質、爭議的復雜程度和法院的裁量權而有所不同。法院在指導訴訟程序時,通常會明確規定舉證期限,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院的指示和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的保護和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砬翱钜幎ㄒ酝獾拿袷掳讣?,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最重要程序法,了解民事訴訟法相關知識,無論是對什么人來說,都是有用的,指不定在什么時候就會用上。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的規定《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督忉尅返谝话倭阋粭l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于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二、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了關于申請撤回起訴的內容(一)《民事訴訟法》(1)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2)、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3)、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4)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第六十六條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2)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3)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4)第一百五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5)第一百五十九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6)第一百六十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7)第一百六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8)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三、民事訴訟撤訴程序(一)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1、申請撤訴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二)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和原告缺席判決的區別: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一條2款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即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編輯本段法律后果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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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催告期限限制三個月的時間。催告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會再予支持,這是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如果是履行合同催告,其期限并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自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2023-12-13 15:46

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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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

合同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為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構成根本違約,需要依法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 ...
2023-12-29 14:49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

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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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
2023-10-18 10:52

民事訴訟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一、民訴法解釋對重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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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沒有履行完,怎么辦

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沒有履行完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完畢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條款的,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 ...
2023-12-12 14:59

民事訴訟法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案件已經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而另一方卻對此不服時,如果另一方以同樣的理由重復起訴,則應當駁回。另外,如果原訴訟中的事實和理由在新訴訟中依然存在,那么也應當駁回重復起訴。因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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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聯系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聯系是都實施欺詐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獲得對方財產。但兩者的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 ...
2023-12-13 15:30

欺詐合同的撤銷期限(民法典規定了7種無效合同)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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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自始無效的規定都有哪些

合同無效自始無效的規定主要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后,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并且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 ...
2023-12-12 15:07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多選題)

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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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質押權可以轉讓嗎

根據規定質押權可以轉讓,質押權是主債權的從權利,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但是如果是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則需要經過質權人和出質人協商同意才可以進行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 ...
2023-12-08 15:13

民事訴訟法上訴期限是從次日計算么(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 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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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但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能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此外,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互換后未進行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
2023-12-14 16:32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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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異議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法律客觀: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怎么辦《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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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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