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多選題)
民事訴訟法的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具體如下: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2)涉外協議管轄;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3、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綜上所述,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是主要兩大類別,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區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
1、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協議管轄;
2、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具體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包括有:
1、起訴;
2、受理;
3、審查;
4、開庭;
5、審理;
6、判決;
7、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可分為,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協議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具體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管轄分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管轄種類:一、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協議管轄;二、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具體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分類
管轄的分類:1、法定分類一、級別管轄二、地域管轄(一) 一般地域管轄
(二) 特殊地域管轄
(三) 專屬管轄
(四) 共同管轄
(五) 選擇管轄
(六) 協議管轄
三、移送管轄四、指定管轄
2、理論分類一、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二、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三、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概念(僅以民訴法為例):管轄管轄是指各級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
管轄以其法定分類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進一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
一、法定分類概念如下: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是指主要按照案件性質、繁簡程度以及影響范圍,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級別管轄主要包括:基層、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1、各區縣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上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院 管轄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訴訟、專利糾紛以及除了國內財產和證據保全的仲裁)
3、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的訴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管轄權,包括原則和例外兩種情況: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告,使其免受原告濫訴的侵擾。
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管轄權,而是以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比如說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
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于“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于“共同管轄”。
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訴訟管轄法定分類下地域管轄的一種,也是理論分類下協議管轄的對稱,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實質是把管轄選擇權賦予當事人,對于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有權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數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進行選擇,究竟由哪個法院管轄應當依原告的選擇而定。原告只能做單一選擇,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從法院的角度說,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某類訴訟都有管轄權。
共同管轄從當事人的角度說,是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提起訴訟。
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協議選擇原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或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訴訟管轄中法定分類的一種,也是理論分類中裁定管轄的一種,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只是一種糾錯辦法,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通常發生在同級法院之間糾正地域管轄的錯誤,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4、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訴訟管轄中法定分類的一種,也是理論分類中裁定管轄的一種,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全體法官均需要回避或當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二、理論分類概念如下: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依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分為法定和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法定管轄,是管轄理論分類的一種,依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分為法定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況而做出的,是指法律規定案件歸某一級某一地區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管轄理論分類的一種,依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分為法定和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針對特殊情形而規定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確定的管轄,作為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裁定管轄主要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制度。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訴訟管轄中法定分類的一種,也是理論分類中裁定管轄的一種,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只是一種糾錯辦法,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通常發生在同級法院之間糾正地域管轄的錯誤,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訴訟管轄中法定分類的一種,也是理論分類中裁定管轄的一種,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全體法官均需要回避或當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裁定管轄的一種,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取得了管轄權,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級法院間進行,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個別調整,分為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
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依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
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盡管法律已經對管轄作出了規定,但同時法律又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其他管轄法院,并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先。
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這是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對管轄所做的分類。
訴訟關系是指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存在的聯系。
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具有管轄權,共同管轄既可以因訴訟主體的因素而產生,也可以因訴訟客體的因素而產生。
合并管轄合并管轄也叫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系,而對兩個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適用合并管轄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于牽連關系將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并歸自己管轄。如果法院對另一訴訟原來就有管轄權,則不發生合并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的管轄種類有: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協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有哪些?
這個民訴法有規定,而且最高院也有立案標準。一、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于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可見,公民在決定打官司時應當根據上述規定選擇級別合適的法院,如果仍搞不清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可以到基層法院去起訴,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查后會告訴你應當到哪一級法院去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管轄以法律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準,可分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管轄以法律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準,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