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屬于民法還是民事訴訟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院做出判決后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沒有結束的概念,只有屆滿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屆滿就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了。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時,不能說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了,只能說你在是時效內行使了起訴權,同時在這一階段又產生了新的時效問題。這時時效重新計算,也依然存在,但是對于已生效的判決已經沒有意義了。
我國目前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規定體現在以下規定中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訴訟時效作出了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民間借貸案件不屬于適用特殊時效一年的案件,
公民提起訴訟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無權不予受理你的起訴。至于受理你起訴案件后,法院能否主動審查并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