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倉儲合同是有哪些條件的?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儲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法律主觀:
一、 倉儲合同 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倉儲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 、貨物的品名和品種
倉儲 保管合同 中儲存保管的貨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貨方以委托代為保管的,其所有權屬于存貨方,在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保管方必須將原貨物完好無損地歸還存貨方,因此合同中對貨物的品名和品種,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2 、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貨物的包裝由存貨方負責。其標準,有國家的或專業的標準的,按國家和專業標準執行 ; 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議定。
3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保管方的驗收項目為: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記為準 ; 外包裝或貨物上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驗收期限,國內貨物不超過 10 天,國外到貨不超過 30 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都除外。貨物驗收期限,是指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方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
4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倉儲保管合同中的貨物種類繁多,不少貨物由于本身的性質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5 、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
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和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的減少、破損或計量誤差。有關主管部門對此作出規定或者由合同當事人商定貨物自然減量標準和合理磅差,統稱為損耗標準。損耗的處理是指實際發生的損耗,超過標準或者沒有超過標準規定時,如何劃分經濟責任,以及對實物如何進行處理。比如,在貨物驗收過程中,在途損耗不超過貨物自然減量標準和損耗在規定范圍內的,倉庫可按實際驗收數驗收入庫,如果超過規定的,應核實作出驗收記錄,按照規定處理。
6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貨物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計費項目,應按倉儲保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存貨方一般應按月支付保管費用。
7 、 違約責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議定的品名、時間、數量接貨的 ; 存貨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議定的品名、時間、數量入庫 ( 含超議定儲存量儲存 ) 的 ; 保管方沒有按合同規定時間、數量交貨的,存貨方已通知貨物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 ( 含用戶 ) 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庫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因違約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償實際損失,還應以賠償金的形式補償其差額部份。其它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律賠償實際損失。
8 、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存貨方過期不取走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存儲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規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存貨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即可繼續存放。
9 、變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貨方如需要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以便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因此,倉儲保管凳中應當明確規定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二、什么是倉儲合同
1 、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因此,合同法第 382 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2 、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
3 、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三、倉儲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長
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存貨方過期不取走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存儲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規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存貨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即可繼續存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倉儲合同需具備主要條款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
(1)雙方當事人名稱;
(2)合同編號;
(3)合同簽訂地點;
(4)合同簽訂時間;
(5)倉儲物的品名、種類、規格;
(6)倉儲物的數量;
(7)倉儲物的質量和包裝;
(8)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9)貨物保管條件和要求;
(10)貨物入庫和出庫的手續、時間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貨物的品名或品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4、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6、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
7、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
8、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