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有什么
倉儲保管要求范本有哪些
倉儲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儲存條件;
(二)倉儲保管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的義務;
(三)倉儲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五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訂立倉儲合同有哪些原則
法律主觀:
訂立倉儲合同有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公平原則,存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倉儲費,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倉儲物; 3、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訂立倉儲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倉儲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主體方面
(一)保管人的資格
并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并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托書。在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注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于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采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盡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注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
3、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后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并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后幾日內送達目的地。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存儲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保管條件
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里儲存或是在高溫、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
二、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的訂立原則包括有
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有: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的原則、等價有償的原則、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等。
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有:
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倉儲合同有什么注意
法律主觀:
一、倉儲合同注意哪些方面
(1) 保管人的資格 ;
(2) 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情況 ;
(3) 倉儲物是否違法 ;
(4) 合同中應注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
(5) 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
(6)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
二、如何填寫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 、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2 、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3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4 、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 、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6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7 、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8 、合同的有效期限;
9 、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條 【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三、倉儲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 按照倉儲合同發生的原因的分類
倉儲合同按照倉儲合同發生的原因的分為一般倉儲合同與指令性倉儲合同。
一般倉儲合同是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根據存貨人提出的存儲計劃和保管人的倉儲能力,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貨物人的貨物,存貨人給付保管人一定數額保管費用的協議。一般倉儲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自愿協商簽訂的。
2. 按照倉儲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分類
按照倉儲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分為工業倉儲合同、農業倉儲合同、商業倉儲合同與其他倉儲合同。從事工業生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組織工業生產的過程中儲存保管原材料、機器、工具、燃料等而訂立的合同。保管人為農業領域內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農產品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人與從事商業活動的存貨人之間所訂立的為存貨人保管商業流通物的合同。由于倉儲物的性質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倉儲還可以有其他種類,如化學危險品、特殊物資倉儲合同等。
3. 按倉儲經營方式分類
按照不同倉儲經營方式中,倉儲標的物是否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以及倉儲是否移轉所有權,倉儲合同可以分為一般倉儲合同、消費倉儲合同、混藏倉儲合同與倉庫租賃合同。
一般倉儲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為標的物,合同期限屆滿時,保管人的原物返還于存貨人。
4. 按倉儲具體目的分類
按倉儲具體目的的不同,倉儲合同可以分為生產倉儲合同、流通倉儲合同與國家儲備合同。物資存儲可以發生于生產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流通過程中,既有生產資料的物資保管,又有生活資料的物資保管。凡是發生在生產過程的倉儲保管行為,因其目的在于確保工業、農業生產的不間斷進行,故而該倉儲合同應屬于生產倉儲合同 ; 如農場主將化肥保管于保管人處的合同。凡是發生在流通過程中的倉儲保管行為,因其目的在于進入流通消費領域,故而該倉儲合同應屬于流通倉儲合同 ; 國家因其所承擔的巨大社會責任而儲備物質,為了預防自然災害、社會動蕩等意外事故的發生和人民經濟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為國家儲備行為,因此訂立的倉儲合同,應當屬于國家儲備倉儲合同。綜上所述,一般倉儲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自愿協商簽訂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睹穹ǖ洹返诰虐倭阄鍡l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睹穹ǖ洹返诰虐僖皇藯l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一樣,倉儲合同中要求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標的,保管費。同時不能有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有倉儲設備并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簽訂即可成立,無需交付保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一、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如下:
(1)存在兩方或多方以上當事人;
(2)保管人和存貨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倉儲合同違約用支付倉儲費嗎
倉儲合同違約要支付倉儲費。倉儲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存在倉儲違約行為時所應該依照法律或者雙方的約定而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通過法定的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增加違約成本,彌補被違約方的損失,減少違約的發生,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