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合同有效嗎
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企業間借貸合法,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于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股權轉讓前企業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嗎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前企業債務承擔約定滿足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等條件,就認定有效。根據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人負責償還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前的債務。這個約定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效,不能約束公司的債權人。
法律客觀:
股權轉讓前企業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嗎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笤蓶|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公司對股權轉讓前的債權人承擔債務,實際上就是協議轉讓的股權存在重大瑕疵。股權除具有身份權的特征之外,還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就是股權又指向財產利益。因此,公司對股權轉讓之前公司債務的承擔,直接導致了轉讓后股東的財產利益的減少,新股東可以憑股權轉讓協議向原股東進行追償。股權轉讓前企業債務承擔約定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在公法律司股份進行轉讓之前存在著一定的債務的時候,可以由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和接受股權的新股東進行協商,雙方自行決定由誰承擔相應的債務,但是如果該筆債務是明確規定的,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如果雙方因為債務承擔問題發生了糾紛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
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是為生產、經營需要而依法訂立的有效。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訂立借款合同。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借貸合同有效嗎,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企業借貸合同有效嗎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意味著,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企業之間當然可以簽署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特定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即便是個人名義簽署,但只要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則企業和個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逗贤ā返谖迨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是關于“企業借貸合同有效嗎,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的介紹。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企業之間由此陷入借貸糾紛,最好還是請專業律師幫忙,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具體而言,這屬于合法有效的企業債務,而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但是要注意的是企業間借貸存在著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并不能與其完全并論。因此只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間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關于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應該是不存在爭議的,即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觀點:
1.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發布的《貸款通則》第73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p>
2. 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無論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125條,還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3.從《合同法》第209條的“申請展期”金融術語,以及第210條、第211條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語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應該轉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有效的觀點: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其第211條第2款規定,也只是對利率才適用國家有關限制規定。
2. 《貸款通則》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制定的規章,其第73條規定應該只是針對《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79條規定禁止非法融資行為作出的規定。否則,即使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締”。
3. 只要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沒有非法融資行為,應該屬于民間借貸。否則,《商業銀行法》第46條準許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的規定,不是有任人唯親之嫌!
4. 司法解釋雖然也是法律淵源,但在我國卻不是完全意義上立法,只是對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由于當時《合同法》尚未頒布,因此,其解釋也只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當時還在施行的《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的解釋。
5. 從《經濟合同法》第24條、《借款合同條例》第2條可以看出,當時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僅只貸款人是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區別。
6. 退一萬步,就算企業間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難道不能是有效的無名合同嗎?(比如說“拆借合同”或“民間借貸合同”)
7. 筆者在網上,隨處可以查到資金拆借合同范本,如果是無效合同,其范本還有什么意義?
筆者傾向于有效觀點。不知道您的觀點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