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不允許借貸(企業之間不允許借貸的規定)
企業和企業之間可以借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p>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p>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p>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p>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于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后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后,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币虼?,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逗贤ā肪秃贤瑹o效的后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并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焙汀蹲罡呷嗣穹ㄔ簩徖砺摖I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并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钡囊幎ǎ髽I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钡囊幎?,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