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于公職人員借貸規定(中央關于公職人員借貸規定2019年后)
中央關于公職人員借貸規定
法律主觀:
公職人員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等算違規放貸。
法律客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借貸規定
法律分析:嚴禁公職人員違規參與下列人員的借貸活動:(一)監督、管理、服務對象;(二)下屬或者有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三)有一定工作聯系的人員;(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項目承包人、企業投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等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員;(五)居中斡旋、提供幫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義進行借貸的人員;(六)其他在借貸活動中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人員。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借貸活動,一律以違紀違法論處,原則上先免職后處理。根據違紀性質、情節,視情況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獲取收益,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賄論處;涉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法律依據:《關于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借貸活動的暫行規定》第三條 嚴禁公職人員違規參與下列人員的借貸活動:(一)監督、管理、服務對象;(二)下屬或者有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三)有一定工作聯系的人員;(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項目承包人、企業投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等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員;(五)居中斡旋、提供幫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義進行借貸的人員;(六)其他在借貸活動中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人員。
《關于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借貸活動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借貸活動,一律以違紀違法論處,原則上先免職后處理。根據違紀性質、情節,視情況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獲取收益,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賄論處;涉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公職人員能參與民間借貸嗎
法律主觀:
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不違法,只要借貸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即可,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公職人員放高利貸和從事營利性活動應受到怎樣處理
公職人員即公務員,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視情節給與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法律分析
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否則將受到紀律處分。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帶頭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參與民間非法金融活動,不準有以下行為: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組織、從事、參與民間高利貸活動;組織、從事、參與高利轉貸行為;為民間高利貸活動提供擔保;為高利借貸活動、非法集資活動提供方便和保護;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高額收益回報;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無償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盡管高利貸本身不違法,但放在公務員身上就屬于違法了。公務員掌握公權,若從事商業活動,就容易以權謀私,所以絕對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國家公職人員從小額貸款如何處理
公職人員進行民間借貸的,如果公職人員逾期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職人員還款,如果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如下: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公職人員放貸什么處分
普通借貸不存在問題,但如果是高利貸,涉嫌違紀,紀委會管的,紀委處理后會移交檢察院。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中央關于公職人員借貸規定
正常的借款與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違規違紀。但是和管理和服務對象產生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則屬于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
2.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3. 與管理服務對象進行資金借貸,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4.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償為他人提供擔?;蛞笏颂峁5男袨?;
5. 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6. 其他違反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貸行為。
參與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甚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