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的會計處理)
公司之間借款涉及到稅嗎
一、公司之間借款涉及到稅嗎?
公司之間的借款是需要交稅的,公司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為,其中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約定的利率繳納稅金;關聯公司之間的借款,無論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繳納稅金;企業集團的統借統還業務,不高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高于部分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公司之間借款的幾種情形為:一.是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時,借貸雙方需要簽訂借款協議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率等相關內容,按照實際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等。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對方索要收取利息的發票在稅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關聯公司之間的借款。按照稅法規定,關聯公司之間的借款無論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繳納稅金?,F實中,關聯公司之間出于多種考慮,出借資金的一方一般不會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無償借款。按照財稅政策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均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關聯公司之間的無償借款,如果不屬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為對象,則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另外,如果關聯公司之間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確定的不合理,或沒有銷售額的應稅銷售行為,則稅務機關有權重新確認銷售額,即需要分別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服務等的平均價格確定,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服務等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等確定銷售額。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據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借款企業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發票,方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三.是企業集團的統借統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高于部分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公司之間借款涉及到稅嗎
企業之間借款需要交稅。企業之間借款如果沒有利息的話一般不需要交稅,如果對方取得利息收入,就一定要交稅的,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息,無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問題。借款是指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借款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中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
三、從公司賬上給人借錢會產生稅嗎?
你這是挪用公款噢!被發現了是要吃官司得!
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關聯公司之間無償占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法律客觀:
關聯公司無償拆借資金: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現象在現實中大量經常存在,特別大量存在于關聯企業之間。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币驗榻鹑跇I在我國屬管制行業,企業不能自主經營;若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則會危及金融管理秩序與金融安全。上述規定,是說無金融業務資格的獨立法人企業,不能在沒有真實貿易交易的情況下單純進行資金的拆借。對于該規定,有相應的罰則?!顿J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根據上述規章與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屬非法行為,包括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關聯企業之間。但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稅法又對此做出了納稅規定:國稅函[1995[156號《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第十條:《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6]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為了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依法借給全資企業的,全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依法借給全資企業以外其他關聯企業的,關聯企業借入資金金額在其注冊資本50%以內(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標準以內據實扣除;超過注冊資本50%的部分,其超過部分負擔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根據前述稅法規定,似乎是承認了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存在,因為稅法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稅收處理和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前扣除作出了規定。
企業無償借款,視同收入的利息計提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企業無償借款,視同收入的利息計提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視同銷售計提的增值稅需要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核算.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況,會計分錄具體都是怎么做?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并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公司之間無償借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法律主觀:
無償借款繳增值稅和所得稅,營業稅現已被增值稅取代。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提供無償借款服務視為銷售服務,要交6%的增值稅。單位之間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應確認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需要納稅嗎?
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需要納稅嗎?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如果簽訂無息協議,納稅也是分幾種情況的,具體如下:
兩個獨立企業之間
雖然可以簽訂無息借款協議,但是增值稅上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仍然需要計算增值稅的.
政策依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無償借款,也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從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2個企業之間屬于集團內的,集團內的之間無息借款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稅〔2019〕20號《關于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與公司間借款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1、公司借給對方公司款項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收款時發生利息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紅字)
貸:其他應收款
2、公司向對方公司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還款時支出對應利息費用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利息費用
貸:銀行存款
公司與公司之間進行借款,應當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以及"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
上述講解的內容資料,就是我們針對"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需要納稅嗎?"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企業之間的借款,另外一種是屬于集團內的借款.這兩種情況下涉及到納稅問題有所不同.
企業間的無償借貸要繳納增值稅
法律主觀:
一、對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把握
對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把握應準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具體如下:
1.明確舉證責任。當事人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的,應當就構成合同無效的基本事實提供證據證明。
2.注意審查資金來源。
3.注意審查資金用途。
4.注意審查出借企業的經營活動。
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要繳稅嗎?
企業間的 借款合同 要繳稅。具體稅種如下:
1.要交增值稅
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秘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增值稅。
2.不用交印花稅
應稅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該公司為商業企業,且貸款方也是商業企業,因此,這兩個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部分可稅前扣除
三、企業借貸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則是:
1.企業借款合同無效的認定應以《民法典》的規定為準。
2.企業借款合同無效認定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得沖突,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無效,在上位法無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下位法的規定。
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借款的返還問題。由于違約責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合同無效后,雙方關于違約金和利息的規定由于主合同的無效而不發生應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應當基于 不當得利 返還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4.合同無效后有過錯方的 締約過失責任 。
法律客觀:
企業間拆借資金是否交增值稅:拆借資金,應繳納增值稅。稅收相關法規對拆借資金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1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確定了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企業之間拆借的合法性,并認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擔經營風險,并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2.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從《公司法》來看,通篇條文并沒有直接規定企業拆借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從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他人應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說央行處出于金融行業監管的需要禁止企業的資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得以法律保護。
企業之間借款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企業之間借款是否繳增值稅要分情況而定:
1、對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屬于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允許免征增值稅。
政策一、財稅〔2019〕20號《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政策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_)第一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政策四、(財稅[2016]36號_)根據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包含借款服務。
政策五、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