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與民法的比較(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區別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在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則的一編有很大的不同。 《侵權責任法》在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時,必須規定立法目的、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重合時的處理規則、《侵權責任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等;而把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典》分則的一編,就僅僅是《民法典》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總則的內容,侵權責任編就不必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對于侵權責任法的重大調整有哪些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有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行為采取過錯歸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區別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區別:
1、前三章的內容表述差別較大?!睹穹ǖ洹返谌录耙院蠛驮肚謾嘭熑畏ā返谒恼录耙院螅宋淖直硎錾晕⒂胁町愅?,基本順序和結構是一樣,但前面兩三章的內容、結構差異較大。
2、責任主體特殊規定中的差異。
《民法典》增加了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勞務的一方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提供勞務的人進行追償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3、產品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中的差異。(1)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規定(2)增加了掛靠車輛出險后責任的承擔(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責任規定
5、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中的差異。差別不大。
6、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1)增加了環境修復責任(2)增加了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7、高度危險責任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
8、飼養動物損害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導致的損害結果發生的,要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比如雖然人家沒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氣,結果讓狗咬了,這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規定的差異。(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2)增加了物業官司對高空拋物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法律主觀:
眾所周知,民事權利可以說是每個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就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民事責任不同,它一定是建立在實施民事行為的前提基礎上。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如何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了民事義務(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侵權責任一般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多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舊對比
法律分析:1、《侵權責任編》與時俱進,結合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總結司法實踐,對原《侵權責任法》作出補充和完善。2、原《侵權責任法》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以及“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合并為《侵權責任編》第二章“損害賠償”。3、原人格權相關法條單獨成《民法典》第四編。4、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并入《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八章“民事責任”。5、新增“自甘風險”“自助行為”“委托監護責任””好意同乘“等規定。6、部分條款新增相應的責任承擔主體,例如“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權責任”中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責任主體。7、對“高空拋物“等熱點問題的責任厘清更加細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免責情形方面中民法典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的免責情形是一些抗辯事由,主要包括: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5、因患者原因延誤治療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一定的抗辯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罐q事由是由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所派生出來的?!度舾梢幎ā吩跁嫀熓聞账謾嘭熑握J定方面采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模式,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承擔責任。根據《若干規定》之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其抗辯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賠償責任。在關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介紹中,需要了解的是,《民法典》中的免責事由包括他人造成損害或者是當事人故意造成損害,都是免責事由其中的一種。但是如果情況不同,就像是出現了不可抗力的因素,那么此時的免責事由的判斷標準也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隱私和個人信息方面民法典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是
法律分析: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區別
從權利屬性看,隱私權是一種防御性權利,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權;信息權是一種主動性的權利,既包括了精神價值,也包括了財產價值
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都是人格權,但兩者的法律屬性仍然存在區別:
(一)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的人格權,雖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財產價值并非十分突出,隱私主要體現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隱私權也主要導致的是精神損害。而個人信息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集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于一體的綜合性權利,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權,其既包括了精神價值,也包括了財產價值。對于一些名人的個人信息而言,甚至主要體現為財產價值。例如,權利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姓名、肖像等,用于商業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
(二)隱私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性的權利,在該權利遭受侵害之前,個人無法積極主動地行使權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請求他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雖然美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了寬泛的解釋,導致其包含了對隱私的利用,并逐漸形成了公開權,但其中真正可以商業化利用的內容實際上主要是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權并不完全是一種消極地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權利人除了被動防御第三人的侵害之外,還可以對其進行積極利用。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積極的權利,在他人未經許可收集、利用其個人信息時,權利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更改或者刪除其個人信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行為或者使個人信息恢復到正確的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篇》在內容上與《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不同的規定?試羅列出幾條并進行評述?
《侵權責任法》第一章有5個條文組成,分別為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保護范圍、第3條被侵權人請求權,第4條法律責任的聚合與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和第5條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在侵權責任編中,這一章內容全部刪除。這是因為:
《侵權責任法》在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則的一編有很大的不同?!肚謾嘭熑畏ā吩谧鳛橐徊开毩⒌姆蓵r,必須規定立法目的、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重合時的處理規則、《侵權責任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等;而把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典》分則的一編,就僅僅是《民法典》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總則的內容,侵權責任編就不必規定。
如上圖所示,《侵權責任法》第一章第1、3、4、5條的內容分別在《民法典》總則編的第1、120、187、11條作了規定,為免重復,侵權責任編就不應再作規定。
而《侵權責任法》第2條是關于侵權責任法調整范圍的規定,由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定所替代,成為了確定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新規則。這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創新之一。
《侵權責任法》第2條借鑒的是埃塞俄比亞侵權法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舉”式。第2條第2款的列舉式規定雖然詳盡明確,但掛一漏萬,立法技術所帶來的問題需要法解釋來解決,倒不如采用概括式規定。
擴展資料
其一,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的表述在形式上與《民法典》其他分則編表述一致,如物權編“本編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合同編“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人格權編“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婚姻家庭編“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采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顯結構上的工整、優美。
其二,《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表述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仔細分析此款條文,其邏輯重點在于保護權利,承擔責任,而非落腳在侵權法保護的范圍上。既然立法者設立該條是為了確定侵權法保護的范圍,那么,侵權責任編第1164條的表述顯然更加清晰、明確且簡練。
醫務人員權益保護方面民法典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民法典將醫療損害侵權主體的表述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修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
2、要求醫務人員在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時要具體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且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屬的明確同意。
3、完善了在無法找到病歷資料時醫方過錯的具體內容,增加了遺失和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4、將消毒藥劑修改為消毒產品。
5、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缺陷藥品的賠償義務人。
6、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患方要求查閱、復制的病歷資料。
7、增加了對患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8、強調了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是對《侵權責任法》的完善,雖然在醫療損害侵權方面的修改不大,但是還是體現了對醫患雙方各自權利的保護和時代特色。《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典,希望醫患雙方都要認真學習,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理性對待、依法處置,共同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要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和基層防控能力建設,推動醫防結合,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