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法定撤銷權的四種情形)
民法典152條撤銷權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一)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
合同法中規定了幾種合同是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此種撤銷權需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
(二)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撤銷權
對于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過訴訟。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蛘邆鶆杖艘悦黠@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也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四)遺囑的撤銷權
遺囑人可以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此種撤銷權的行使私下進行即可,無需通過法院訴訟。
(五)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兩種途徑皆可。
(六)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分兩種。
1.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此為任意撤銷權。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為法定撤銷權。以上撤銷的行使,通知對方即可。
(七)業主的撤銷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八)股東的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未行使,或者明確表示自己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歸于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2條當中主要規定的是針對撤銷權的消滅,我國公民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再要求法院對特定的物品進行撤銷的話,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多少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力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力消滅。
撤銷權消滅分為以下情況: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具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
綜上所述,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民法典第幾條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銷權消滅 :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 行使撤銷權 ;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為 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有效的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合同當事人可能會希望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解除或者撤銷。那么合同法關于撤銷權的規定有哪些呢?接下來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
(一)撤銷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是適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2、是適用于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
3、是適用于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系的情形。
(二)解除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2、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
3、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民法典》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三)撤銷權適用于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于合同(雙方行為)。
(四)撤銷權行使后,被撤銷的法律關系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五)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六)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七)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三、合同的撤銷權名詞解釋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當中存在一些法律系統上方面的欠缺雖然有很多不便,比如物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中有不便,但是也都在積極改進和完善當中,什么東西都是由不全到全面,由不會到熟悉的一個過程,我們應該學著去接受和學習。那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為大介紹。
一、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什么是撤銷權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物有了缺陷就應該得到改正,所以不要怕不完善,我們應該去學會接受,法律帶給我們更多的也都是積極的影響,生活的約束人們的遵守社會的美好,都是法律民法帶給我們的幸福。
撤銷權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有關撤銷權的相關規定是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般有一年,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但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如果債權人在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后,沒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