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
人身傷害賠償的范圍: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我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法律主觀: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損害 的賠償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主要有:1.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的范圍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3.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4.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5.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6.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7.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8.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9.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10.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收入減少、工資、福利待遇下降等間接經濟損失;
2、合理支出:包括因受傷或疾病而產生的必要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療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產生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用、檢查費用等;
2、護理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護理費用,包括家庭護理費、護工費、康復費等;
3、營養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營養費用,包括特殊飲食、營養品等;
4、交通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交通費用,包括救護車費用、去醫院的交通費用等;
5、誤工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而導致的工作時間或收入的減少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工資、津貼、獎金等;
6、精神損害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創傷、生活質量下降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7、殘疾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殘疾程度所對應的賠償金額。
人身損害賠償流程如下:
1、收集證據:受害人需要及時收集證據,包括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照片、視頻等,以證明自己的損失和責任方的過錯;
2、提出賠償要求:受害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書面方式向侵權方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包括賠償金額、賠償內容等;
3、調解協商:在賠償要求提出后,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可以簽訂協議書并辦理賠償手續;
4、訴訟起訴:如果調解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證據并進行庭審,最終由法院做出賠償判決;
5、執行賠償:如果判決生效后,侵權方仍未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
綜上所述,雇傭人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還應當賠償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此外,如果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涉及到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等方面,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民法典》中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作出了如下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殘疾、死亡等后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依據本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人身損害,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愈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
2、致人殘疾,以人體造成傷害為前提,以治療終結后定殘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
3、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
無論是工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是產品質量、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傷者或其家屬可以主張如下十四項賠償: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
2、若造成殘疾的,還可以主張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3、若造成死亡的,還可以繼續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和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要堅持賠償與損害相一致的原則,既要使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又不能使算獲得不當利益?;谶@一原則,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因一般都有且體衡是的標準,應當全部賠償,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什么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因侵害他人人格權、身份權等人身利益造成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人身權益主要是指人格權、身份權。范圍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民法典》在總則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所列舉的一系列人格權和身份權,還包括這些法定權利以外的應受保護的利益。但不包括侵害財產權利所引發的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專指侵害他人精神性、標表性、情感性、關系型的人身權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殘疾、死亡等后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依據本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般人身損害,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愈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致人殘疾,以人體造成傷害為前提,以治療終結后定殘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是相對于財產損害的概念,也有別于精神損害。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會同時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但也可能不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可能會同時引起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但也可能不會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所以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兩者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