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民法典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 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首先定義了什么是債,其次明確了債務債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然后列出了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新民法典債務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對債務的規定為: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民法典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民法典》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二)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別的重要特點。,(三)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于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四)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五)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象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后,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違約責任方面,應注意約定出租人延遲交付租賃標的物、交付的租賃物有瑕疵(包括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等方面)的違約責任及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等。為增加違約責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約定一方違約后計算損失的范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或比例。為了有效制約、懲戒對方違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不宜過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請求連帶責任。有相當多數量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都以此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某個訴訟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所謂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民事責任。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梢姡@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是指對各種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規范和制度化,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實現公平有序的經濟運行。包括債權債務的產生、轉移、終止等方面的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債務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是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債務關系應當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并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同時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嚴禁欺詐和惡意違約。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債權債務關系的轉移和終止。其中,債權轉移包括讓與和質押,債務轉移則主要是指債務承繼和債務轉移。債權的終止主要有清償和免除兩種方式,債務的終止主要有履行、強制執行、協議解除等方式。總體而言,民法典的債權債務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推動全社會的經濟發展。
在債務催收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債務催收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多種措施,例如與債務人協商、起訴、申請強制執行等。其中,起訴是常見的一種方式,即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追討債務。同時,債權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查封、凍結、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等措施以加快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是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建立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當事人在進行各種財產關系交易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加強自身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共同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條 債權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財產關系上的一定行為或者不作為所應當支付的權利。而債務則包括具體履行義務和其他義務。
民法典的債務承擔規則有哪些
債務是債務人因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義務。債務人要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債務,而債務的承擔有一定規則,債務人要遵守相應規定,那么民法典的債務承擔規則有什么?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債務承擔規則有哪些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同主體債務承擔規則是不一樣的,例如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如果是家庭經營的,一般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
自愿加入債務承擔 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三人承諾自愿承擔債務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而非保證擔保。債務加入類似于保證,因原債務仍然存在,又有新的債務人加入進來承擔債務,使原債務的履行進一步得到保障,有增強責任財產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民法典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民法典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如下: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伙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7、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8、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于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