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相抵的民法典規定(民法典債務償還規定)
債務相抵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債務抵銷的法律效力為:債權債務關系終止,雙方債權按照抵銷的數額消滅,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互負債務標的的種類和品質相同的,則可以互相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民法典 債的抵消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債權債務的抵銷條件為,當事人之間應當是互負債務,且其互負的債務品質,種類相同。但是如果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不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抵銷的也可以互相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民法典以物抵債的最新規定
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并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以物抵債工作,應當注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一、房屋抵押手續有:
1、確認房屋未辦理過抵押登記;
2、提交銀行所需資料;
3、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后指派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
4、銀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二、債權債務抵償需要什么條件:
1、雙方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2、相互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3、雙方債務必須都已到清償期;
4、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債務抵消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抵銷包括兩種,一是協商一致的抵銷,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以抵銷,二是不需要協商一致的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債的抵銷。
債權債務抵銷的法律規定:債權債務抵銷包括兩種,一是協商一致的抵銷,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以抵銷,二是不需要協商一致的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債的抵銷。
債權債務的抵銷條件有哪些
債權債務的抵銷條件有: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2、被抵銷債務已到期;
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4、不具有不得抵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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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債務抵消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債權債務的抵銷條件為,當事人之間應當是互負債務,且其互負的債務品質,種類相同。但是如果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不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抵銷的也可以互相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中關于以物抵債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以物抵債的規定為:當債務人不履行不履行其到期的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拍賣或變賣,對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