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應當怎樣行使質權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應當怎樣行使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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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應當怎樣行使質權
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則質權人可以與質押人協商將質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第三人或者債務人以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質押的,應當轉移財產的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