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不可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主動替債務人還款
法律分析:可以。第三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履行完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是經過債務轉讓后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則在轉讓之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并沒有因履行債務成為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債權人應該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為第三人只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非當事人,所以,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按照民法原理,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稱為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三種:第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此種合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效力;第二,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第三,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么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我國《民法典》雖然并未對債的加入問題進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國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與原債務人并存的債務人。,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經債權人同意后,是不以債務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條件的,債務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在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可以基于兩種解釋:,一是債權債務向第三人轉移,即第三人在受讓債務后履行了債務,取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取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無論基于何種理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都不以債務人同意為生效條件,只要求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債權人無異議,債務人以該行為未經其同意而提出異議,該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清償行為對債務人生效;但如債務人以未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的,如果屬實,則應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必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與第三人有代為履行的約定,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第三人主動代為履行債務的應征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二)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承諾,或者與債務人訂有代為履行合同債務的協議。,(三)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債務時,不能以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此時應視為第三人拒絕履行,而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的區別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債務承擔時,債務轉移給了第三人,債務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學者通常將債務的全部移轉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債務承擔,只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債務人親自實施合同規定的行為來實現的。但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或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替代履行從根本上說是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與債務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從債務履行主體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兩者均是由債務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但第三人在兩種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承擔的責任大相徑庭,表現在:一、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該債務轉移協議需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債務承擔由于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受,債務承受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出發,《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需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發生債務轉移的效力。在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協議是對債權人發出的要約,債權人的同意即是承諾,債務轉移協議的內容始發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消滅,而與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義上,德國民法理論上將債務轉移作為合同消滅的原因。在轉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外,理論上債權人亦可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由第三人承受債務人所負合同義務,在此種方式下,債務轉移是否需經債務人同意?通說認為,第三人承受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對于債務人來說并無不利,只有益處,故無須經其同意,惟需通知債務人。而對于《合同法》所規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無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關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合同義務是由債務人本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即使其不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本合同仍然有效。二、第三人所處的地位不同。債務轉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債務人的債務,完全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與債權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其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也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設定負擔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所謂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見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某種委托與勞務合同等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不承擔合同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債務人并未脫離合同當事人的地位,仍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三、所負責任不同。債務轉移,由于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由于其義務來源于原債務人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其可享有原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但是,由于債權人的目的是債權的實現,其只注意第三人的履約能力,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原因則在所不問,故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務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請求。而第三人履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人由于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務人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權就債務的履行與否約束第三人。從理論上比較兩者的區別似乎十分清楚,但是實踐活動是復雜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措辭往往是含糊不清楚的,需要對當事人的約定作出準確的解釋,而不同的解釋又直接關涉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由于債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的履行特征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實踐中很容易將兩者混淆,應設立一套可行的區別方法來確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