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嗎
債權人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 研討會 研討會 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讓與人 債權人 受讓人 第三人 轉讓方式 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債權人債權轉讓是什么這個問題請參考以上法律規定。
債權可以二次轉讓嗎
一、債權可以二次轉讓嗎
1、債權一般可以二次轉讓。對于債權轉讓法律上沒有次數的限制。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進行轉讓轉讓的,債權人需要通知債務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二、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破產清算中債權人轉讓債權
法律主觀:
1、擔保 債權人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邊線范圍內全額受償。如果擔保物不足以清償全部 債務 ,則剩余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受償比例,由破產人的實際財產數額決定,而不是由某某人決定。 3、因 債務人 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破產程序終結,也就意味著普通債權人的權利終止。除非,債權人能夠發現被債務人隱瞞、或者不當處分的財產,又或者債權人愿意自行墊付破產費用,繼續 清算 。 4、請注意,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普通債權并不是同一順序。 5、普通債權人有權監督 破產管理人 ,有權聘請 律師 直接參與 破產清算 ,審查債權人的財務賬冊,有權在 債權人會議 上行使表決權,如果發現債權人有隱匿財產、虛構賬簿、抽逃出資、虛假注資、不當處分財產、不當清償、不當分配利潤等等情形時,債權人有權通過 訴訟 否定債權無人的法人資格、或者直接追訴股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轉讓債權
1、想知道破產程序中 債權人 轉讓債權的規定,按照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 債務人 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 清算 組清償 債務 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 民事糾紛 案件尚在 一審 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 管轄權 的一個重要理由3、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條內容之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 破產財產 ,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 4、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三條內容之規定,即“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后 強制執行 ”。即破產企業的債權必須經過同債務人直接確認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才可進入破產財產或執行程序。
債權到期能轉讓嗎
債權待定狀態,是不可以轉讓的。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且根據債權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轉讓還需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轉讓無償財產時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或權利無償地轉移于他人的一種積極的減少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屬于贈與的一種。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