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破產債權人能否申報債權(保證人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連帶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
如果保證人是企業的,企業在保證責任期間破產的,債權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破產企業申報債權,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自己的債務,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破產違約金可以申報債權嗎
法律主觀:
一般規定??缮陥蟮膫鶛嘁獫M足以下幾點要求: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五、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并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法律客觀: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的,會通知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申報后,可以依法參與破產分配。1、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多長時間內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2、債權人如果沒有申報權利,怎么辦?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3、債權人收到通知后,多長時間內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破產后,債權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于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后,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因此,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企業破產后,及時去法院申報債權,接著根據債權的情況,實現債權。
保證人破產債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法律分析:保證人破產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保證債權屬于或然債權,在一般保證中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或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責任,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基于此,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承擔多大的保證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這由此決定了保證人破產后,保證債權的申報和受償程序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保證人破產后債權人可否申報債權
保證債權是或然債權,在一般保證中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或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承擔多大的保證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這由此決定了保證人破產后,保證債權的申報和受償程序具有特殊性。對此,應具體分為三種情況處理:
(1) 保證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保證債權一旦經過訴訟程序為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或然債權便成為確定債權,此時其與一般債權便不存在任何區別,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10項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2) 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之中的。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在借款保證關系中,當主債務人破產時,有關以主債務人為被告的債務糾紛應當中止審理。這在實踐中并無疑義。但當保證人破產時,應否中止審理則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建議債權人撤回對保證人的訴訟,然后對主債務糾紛繼續審理,如果債權人不撤回對保證人訴訟的,應當中止審理。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在主債務人破產情形,因為主債務人是第一位的債務人,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多少受債權人破產受償情況的影響,因此案件需要中止審理。但當保證人破產時,因保證人系從債務人,其進入破產程序既不會影響到主債務糾紛的審理,也不會影響到保證責任數額的確定,因此沒有任何中止審理的必要。對此,《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第2款第4項作出了明確規定:“破產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那么,在此情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呢?鑒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尚未經過生效判決的確認,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債權確定為臨時破產債權,待相關訴訟終結后再正式確定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如果在訴訟終結前破產分配已經開始的,對于債權人可能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受償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以預留,待債權確定后分配給債權人。如果事后相關訴訟認定保證債權不能成立的,可再將預留部分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 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形成訴訟的。此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主債務已經到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該債權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若有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的,則應按照《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的債權確認程序對債權進行確認。保證債權一經確認,便成為確定的債權,可以參加破產分配。如果主債務尚未到履行期的,因為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不能確定,此時應先確認為臨時破產債權,待主債務到期后再確定為正式的破產債權。如果主債務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仍未到期的,人民法院應對債權人可能在破產分配中受償的數額預留。
《企業破產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第2款規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第118條規定:“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第119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應當說,新法對提存、預留的規定更加全面和具體化,權利請求期間的規定可謂寬嚴相濟,也更加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擔保人破產是否可以申報債權
擔保人破產可以申報債權。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責任,另一種是補充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擔保人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申報債權的理由與其他性質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主債務人還沒有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時,也可以申報債權,主要理由是,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亦不足以成就,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承擔債務,因此,允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丙以資產做擔保,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可以申報。丙是做保證人,如果是連帶保證,可以申報。
擴展資料: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比绻麄鶛嗳宋匆婪傻囊幎ㄉ陥髠鶛啵瑒t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p>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
破產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