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人順序是什么呢(破產清算的順序是什么)
企業破產清算償還順序是怎樣的呢?
破產財產 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 債權人 。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由 清算 組織提出方案,經 債權人會議 討論通過,并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執行。 一、相關依據為《 民事訴訟法 》和《 企業破產法 》。 債務人 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 訴訟費用 ;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 不當得利 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于頒布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二、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三、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2.擔保債權;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來講,企業破產清算償還順序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之間的清償就是講要先還破產的費用,如果還有剩余的錢,再去償還公益債務,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就要到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無論是破產費用還是公益債務各個債權人都要按比例分配來還。
企業破產清算債權優先順序為
法律分析: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蛘叻ǘ▋炏葯鄵5膫鶛?。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于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蛘叻ǘ▋炏葯鄵5膫鶛啵捎跊]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后,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于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由此產生的債權如果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便會受到損失。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付款人或承兌人便要對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這必然造成票據支付的延誤,從而影響其流通性,這樣將給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因此將付款人或承兌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兌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償還的順序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優先級來進行的,具體的順序如下:
一、破產清算費用
破產清算費用是指破產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破產清算程序的費用、破產清算程序的審計費用、破產清算程序的律師費用等。這些費用需要優先償還,以確保破產清算過程的順利進行。
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債權人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債權人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企業欠下的債務,需要優先償還給債權人。債權人可以是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供應商等。
三、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勞動者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勞動者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企業欠下的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金等,需要優先償還給勞動者。
四、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務機關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務機關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企業欠下的稅款,需要優先償還給稅務機關。
五、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其他債權人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其他債權人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企業欠下的其他債務,需要優先償還給其他債權人。這些債權人可以是普通的債權人,也可以是政府機構、公共機構等。
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優先級來進行的,以上就是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破產清算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專業的破產清算機構來進行,以確保破產清算過程的順利進行。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優先級來進行的,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優先級來償還債務,以確保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破產清算債權人順序
一、正面回答
對于有擔保債權的清償,如果一項財產有多個債權人抵押的,則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如果順序一樣的,則按照債權比清償;
2、先登記抵押權的優先于后登記抵押權的;
3、未登記抵押權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分析
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三、什么是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破產程序債權人一般按什么順序進行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 申請破產后 ,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 終結破產程序 ,余下債務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