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包括(破產清算程序包括哪些)
破產清算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破產清算的法律規定的程序如下:
1、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法院立案受理后,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
3、按照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確定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并進行清償;
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四、分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什么是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是指在某個公司或組織破產時,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公司或組織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的一系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申請:當一個公司無法還清債務而面臨破產危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審查:法院將對該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并決定是否任命破產管理人以管理和處置該公司的資產。
處理:如果決定進行破產清算,則開始進行相關的資產處理和債務分配工作。這可能包括出售資產、追討欠款、清償債務等。
結束:在所有資產處理和債務分配完成后,破產清算程序結束,公司正式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的具體步驟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清算程序: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產。
二、組建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參與。
三、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四、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后,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五、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后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后,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余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七、報告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八、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后,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九、追究破產責任
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十、辦理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并按原清算組擬定并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簡述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① 破產財產 的移交、清理和估價。 ②對破產公司未履行的合同, 清算 人決定解除的,另一方當事人因 合同解除 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 ③破產財產的處理。 ④破產財產的分配與領取。 ⑤清償順序。 ⑥終結破產程序。 ⑦破產財產終結后的財產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 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是什么?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破產清算是指什么
企業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該如何走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后,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并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驗證后,報授權部門審批。
9、登報聲明
經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注銷登記并在省級或者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其實,企業破產清算指企業破產后,由專門的人員來對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算,而破產清算的步驟首先就是要成立清算組,然后才能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如果債權人放棄其債權的,則不再對其進行償還。我們還要注意,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的人員必須按照清算的程序進行,否則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如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稅收問題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共8步,具體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后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企業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