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2023)
破產清算費用收取標準
法律主觀:
關于破產清算收費標準如下:一、破產費用的內容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制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制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法律客觀:
破產清算費用計算依據是什么破產清算費用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受理費;(三)債權人會議費用;(四)催收債務所需費用;(五)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相關知識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中國公司法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破產清算請律費用多少
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有哪些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
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
1萬—10萬元部分5%~6%
10萬—100萬元部分4%~5%
100萬—500萬元部分3%~4%
500萬—1000萬元部分2%~3%
1000萬—5000萬元部分1%~2%
5000萬元以上部分~1%
破產清算費用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受理費;
(3)債權人會議費用;
(4)催收債務所需費用;
(5)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清算費用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
第九十條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第九十一條破產費用可隨時支付,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清算組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第三十四條下列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
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有哪些 具體律師在破產清算作用是什么、怎么樣收費、請哪種類型的律師才比較好等等,提前了解清楚對自己會更有利。
甘肅律師收費標準
一、甘肅省律師收費標準
依據甘肅省律師協會的通知,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按件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可以計件收費。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按標的比例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一7%;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6%;
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一5%;
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一4%;
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反訴的,反訴部分的代理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和非訴訟調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標準20%一30%范圍內給予下浮優惠。
【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和收費指導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或人數眾多的民事訴訟案件:
1.由高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
3.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4.涉及疑難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案件;
6.在省、市、自治區范圍或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訴訟人數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3倍以內收費。
【行政訴訟、仲裁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費根據是否涉及財產關系,分別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收費指導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非訴訟業務一般按件收費或按時收費。按件收費的可參照代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下列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
1.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在3000 元基礎收費上按財產標的的3%收費;
(3)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2%收費,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或招投標等收費數額,依據合同或項目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于5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為3%;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為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為2%;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l%;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億元以上為辦理各類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根據注冊資本額依照上述標準收費。
3.投資融資、兼并重組、股票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涉外業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2)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4%;
(3)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l%;
(6)1億元以上部分為辦理公司自行清算業務,參照上述標準收費。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收費。
4.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土地開發、PPP等投資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一收費。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費。
【計時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風險代理收費指導標準】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基礎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其他服務報酬的數額在標的額的5%一30%范圍內與委托人商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小微企業法律顧問,2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個人法律顧問,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或個人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應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30%。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政協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顧問,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或其直屬機構法律顧問,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其他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收費指導標準收費。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須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一30%收費。
(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
由委托人和律師服務所,遵循公開公平、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行協商確定。
二、律師服務費收費相關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案件類型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市場調節價案件,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考慮發下因素:
1.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工作時間;
2.委托法律事務辦理的難易程度;
3.承辦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律師人數;
4.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承辦律師的執業年限、社會影響度、職稱級別和業務水平;
7.案件標的的大小;
8.辦理委托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律師服務收費合同知識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
1、收費項目
2、收費標準
3、爭議標的、
4、收費方式、
5、收費數額、
6、付款和結算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等。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資料復(打)印費等,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破產案件律師費的收費標準
律師做破產案件的收費,根據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區間按比例收費;在一百萬元以內,收取12%。破產的基本流程是,首先申請破產,立案審查,受理,然后企業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后注銷。
一、律師做破產案件怎樣收費
律師做破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是:
1.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以下確定。
二、破產的基本流程
提醒你,破產的基本流程如下: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三、破產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于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同等,標的額越高則收費越貴。
1.案件收費參考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
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清算注銷律師費報價方案
企業破產清算律師收費標準(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萬—10萬元部分5%~6%;10萬—100萬元部分4%~5%;100萬—500萬元部分3%~4%;500萬—1000萬元部分2%~3%;1000萬—5000萬元部分1%~2%;5000萬元以上部分0.5%~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企業破產清算收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破產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清算要產生一些費用,那么企業破產清算收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關于企業破產清算收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企業破產清算收費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破產費用的內容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制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制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綜合上面的介紹,我國法律對企業破產清算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企業破產清算收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