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押債權能不能優先受償啊
抵押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受償順位
法律主觀:
一、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么擔保債權與抵押債權的清償順序為:先擔保債權再抵押債權,擔保債權優于抵押債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等、擔保債權債務、抵押債權債務。物權優先于債權,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是不可動搖的法則。破產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在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原則的同時,對導源于民事基本法的一些制度、規則做了限制抑或擴張的規定。就擔保物權而言,依照《民法典》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破產法上,由于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執行程序,債務人企業一旦受破產宣告,其主體資格將不復存在,因而破產程序是以公平清償所有債權為根本宗旨。這樣,擔保物權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破產程序中不得不受到制約,破產法在繼受“物權優先于債權”法則的基礎上,對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作了諸多限制。二、第三方抵押擔保需滿足什么條件借款人在申請第三方抵押擔保時,貸款機構除了對借款人有一定要求外,對擔保人也有一定的要求,因為擔保人也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所以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擔保人,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作為第三方保證貸款擔保人都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一)擔保人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介于16到65周歲。(二)擔保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者戶口本。若擔保人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也需要提供未婚證明。(三)擔保人如實提供個人征信報告,證明自己有無負債,是否有著良好的信用記錄。(四)擔保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并且自愿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幫其還本付息。所以,擔保人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因為,一旦借款人不能正常還款,擔保人要承擔繼續償還貸款的責任,如果擔保人不按時還款付息,也會給自己信用記錄造成不良影響。三、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可以進行擔保嗎抵押權不可以進行擔保。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抵押權不可以進行擔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破產抵押權是否優先
法律主觀:
一、破產案件 抵押權 是否優先
1、《破產法》第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擔保權人權利的行使與限制。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3條第2款:“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p>
以上條文明確了破產清算案件中抵押權人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擔保財產首先應當用于清償對應的擔保債權,其次才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二、抵押權人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一)依據我國法律規定, 抵押權的實現 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根據《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和程序: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產法要求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3、債權經債權人會議確認,根據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
因此,抵押權人行權時,所對應的債權也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審核確認;
4、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別除請求。
三、破產清算中抵押權優先如何快速實現
1、如果債務人沒有破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并清償債權。
2、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申報債權,并等到債權確認后,進入變價分配階段的時候,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如果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那債權人還得等待。重整成功,這須優先清償有抵押權的債權,重整不成,還是要轉入破產清算,一樣要抵押的價值優先清償。
我國《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清算賠償優先償還抵押權權人
破產清算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者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按照法定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企業申請破產后的抵押權是否優先受償
法律主觀:
是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 抵押權 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 債務 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企業破產銀行抵押權優先嗎
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
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